(1)完全获得标准:
①在该国(地区)领土或领海开采的矿产品;
②在该国(地区)领土或领海收获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③在该国(地区)领土出土和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产品;
④在该国(地区)领土或领海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
⑤由该国(地区)船只在公海捕捞的水产品和其他海洋产品;
⑥该国(地区)加工船加工的前述第⑤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
⑦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
⑧该国(地区)利用上述①—⑦项所列产品加工所得的产品。
(2)从价百分比标准: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材料进行加工、制造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
目前我国签署的各优惠贸易协定主要的从价百分比标准是:
A.《亚太贸易协定》增值部分≤55%;原产于孟加拉国的产品≤65%
B.《框架协议》下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来自自由贸易区≥40%,即非自由贸易区≤60%
C.CEPA项下的港澳产品比例应占30%
D.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来自巴基斯坦成分或+中国成分占≥40%
E. “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受惠国的价值≥40%
F. 《中智自贸协定》,来自中国或智利产品价值≥40%
(3)直接运输标准
①《亚太贸易协定》
A.货物运输未经非受惠国关境
B.经非受惠国运输,但能证明由于地理原因或商业运输要求,并且未被使用、交易或消费、未被处理
②《框架协议》
从某一东盟国家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东盟——我国
东盟国家——其他自由贸易区——我国(未经过非自由贸易区)
东盟国家——非自由贸易区——我国(需满足条件):
A.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
B.产品经过上述国家时未进行贸易或者消费;
C.除装卸或者为保持产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加工外,产品在上述国家未经过任何其他加工。
③ CEPA香港——内地口岸;澳门——内地口岸(不能从香港以外地区或国家转运)
④《早期收获协议》即《中巴自贸协定》
受惠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中国
受惠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一个或多个其他国家或地区——中国
应符合条件:
A.仅出于地理原因或运输需要;
B.货物未在这些国家或地区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
C.未经任何加工和改变性质的处理。
⑤ “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与④相同应当直接从受惠国运输至我国,途中为经过中国和该受惠国以外的其它国家(地区)。如经过了其它国家(地区)运输,则必须符合④所列的条件。
⑥ 《中智自贸协定》:与④相同。所经过的其它国家(地区)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