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的申领
1.申领时间
出口单位最迟于每批货物报关出运前3天向签证机构申请。
2.所需文件
①《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证明书》一套
③商业发票正本一份
④合同、箱单等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二)普通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申领
1.申领时间
出口单位最迟于每批货物报关出运前5天向签证机构申请
2.所需文件
①《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申请单》一份;
②已缮制好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一套;
③正式的出口商业发票正本一份,申请单位使用的发票需盖章或手签,发票不得手写,并应注明包装、数量、毛重或另附装箱单或重量单。
④必要时,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信用证、合同、提单、“加工工序清单”等。
⑤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必须提交《含进口成份受惠商品成本明细单》。
对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方式生产的出口商品,还应提交有关的进料凭证。
(三)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对外贸易部 文号:对外经济贸易部令[92]第1号)
第八条 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台湾省、香港和澳门地区的原材料、零配件暂视为进口成分。
第十条 在出口货物本身及其内、外包装或说明书上,没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生产的字样或标记,方可申请签发原产地证。
第十三条 凡进口国和进口商不要求出具原产地证,也不要求出具产地证明的,出口企业不必申请原产地证,也不必出具产地证明。
第十四条 进口方只要求制造厂或出口商在商业发票上或任何其他单证上对货物原产地作以声明的,作法如下:货物系完全原产于中国的,制造厂或出口商可以在发票或单证上备注声明;货物含有国外或境外成分的,必须到经贸部指定的签发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方能作原产地声明。
第十五条 凡进口方要求由我官方机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申请单位应向商检局申请办理;凡进口方要求由我民间机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申请单位应向贸促会申请;未明确要求的,可向商检局或贸促会申请。政府间协议对原产地证的签发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普惠制原产地证向商检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