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二栏(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别)。一般应填写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可填发票抬头人。但不要填中间商的名称。在特殊情况下,欧洲、瑞典的进口商要求此栏留空时,可打上"TO ORDER"。
3.第三栏(运输方式及路线)。一般应填装货、到货地点(始发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陆海联运等),如系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如"VIA HONGKONG")。
4.第四栏(供官方使用)。申请单位不填。
5.第五栏(项目号)。一般应填"1"。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发票号等分列"1"、"2"、"3"......。单项商品,此栏可不填。
6.第六栏(唛头及包装号)。照实缮制,如果货物无唛头,则应填:“无唛头”(即“N/M”)。如果唛头过多此栏缮制不下,可另加附页,打上原证书号,手签并加盖公章;或将附页附在证书背面,由签证机构加盖骑缝章。
7.第七栏(包件数量及种类、商品说明)。此栏内填上包件种类及数量,并在包件数量的阿拉伯数字后用括号加上大写的英文数字。商品名称应具体填明,不能笼统填“MACHINE","GARMENT”等。一般情况下,商品的商标、牌名、货号可不填,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末行或次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添加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具合同号、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结束符号下方此栏的空白处。
8.第八栏(原产地标准)。此栏用字最少,但确是给惠国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对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因情况复杂,国外要求严格,极易弄错而造成退证。具体填法如下:
(1)完全是中国原产的商品,不论出口至哪个给惠国,均填"P";
(2)含有进口成分的商品,出口至欧盟、瑞士、挪威、波兰和日本的,符合上述有关给惠国的加工标准的,填“W”,并在“W”的下方加注该商品的四位数字级的HS税目号。例如:“W”62.03;
(3)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出口至加拿大的,进口成份的价值不超过该商品出厂价的40%的,填"F";
(4)出口至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商品,此栏可留空。
(5)出口至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捷克以及斯洛伐克的商品,进口成份的价值不超过商品离岸价50%的,填"Y",并在"Y"下方加注该商品进口成份的价值占商品离岸价的百分比。
9.第九栏(毛重或其他数量)。一般填毛重即可;只有净重的,亦可按其计量单位填,如“只”、“件”、“台”、“匹”、“打”等。
10.第十栏(发票号及日期)。不得留空。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如JAN.)表示。
11.第十一栏(签证当局的证明)。由签证机构的签证人员手签并加盖公章,但只签发一份正本。
12.第十二栏(出口商的申明)。在特殊情况下,出口至欧盟,进口国别不明确时可填“EU”。申请单位必须在此栏加盖公司印章,并由经签证机构培训、审核、认可的手签人员手签。公司印章应为中英文对照或全英文的印章,盖章时不要覆盖进口国名称和手签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