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是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件.在国际贸易中,一般不用海关发票或领事发票的国家,要求提供产地证明,主要供进口国海关掌握货物的产地国别,以便实施相应的贸易措施及作为调控依据.
(二)出口原产地证明书的格式与说明
*出口方(Exporter):填写出口方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其中出口方是指具有对外贸易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也就是指经外贸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并经中国工商管理局注册批准的专业外贸公司,工贸公司,一部分自营出口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等企业的 正式名称,一般填写有效合同的卖方,要同出口发票上的公司名称一致.地址部分要填写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码等.此栏要注意不能填境外的中间商,即使信用证有此规定也不行.
*收货人(Consignee):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收货人的名称一般是出口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运输单据的被通知人.若进口商或信用证要求此栏空白 则可以接受不填,或填为"To order"或"To Whom it may concern"(致有关人).
*运输方式和路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运输方式填写海运,空运或陆运;路线应填写启运地,目的地和转运地,并应与提单所列内容一致
*目的地国(地区)(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货物最终运抵目的地的国家,地区或港口,一般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地港的国家或地区一致.
*仅供签证机构使用(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为签证机构使用栏,签证机构根据需要在此加注.例如:证书更改,证书丢失,重新补发,声明XXX号证书作废等内容.
*运输标志(Marks and numbers):也称唛头,此栏内容应与信用证或其他单据所列的同类内容完全一致.可以是图案,文字或号码.当内容过长,可占用第7,8,9,10栏;如无运输标志,要填"no mark"或"N/M".
*包装种类和件数,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填写货物的数量,包装种类及商品名称.商品名称要具体详细,货物数量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时,应用括号加注英文数字.如货物是散装,填写的商品名称后要加注"散装"(in bulk),所列内容应与信用证或其他单据保持一致.该内容填完后要在其后面加结束符号"****"或"××××", 以防伪造或添加.
*商品编号(H.S. Code):四位数的H.S. 税目号与报关单一致.
*量值(Quantity):出口货物的量值并与商品计量单位联用,若以重量计算的则可填打重量,但要注明毛重或净重.
*发票号和发票日期(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必须与商业发票的同类内容完全一致,为避免月份,日期的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表示 .
*出口方声明(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此栏为出口方声明,签字盖章栏.申请单位在签证机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必须对手签人签字与公章进行登记注册.手签人员应是本申请 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指定的其他人员,并应保持相对稳定,手签人的字迹必须清楚,印章使用中英文对照章.手签人签字与公章在证书上的位置不得重合.此栏还必须填写申报地点和日期,其申报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签证机构证明:所申请的证书,经签证机构审核人员审核无误后,由授权的签证人在此栏手签姓名并加盖签证机构印章,注明签署地点,日期.注意此栏签发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和申报日期(第11栏),因为如早于发票日期和申报日期则不符合逻辑上的时间 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