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对需要在香港签署"未再加工证明"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经给惠国确认,国家检验检疫局委托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在香港负责办理签署工作。
3) 如果已签发证书的正本被盗、遗失或损毁,申请单位请求重新签发证书时,必须做到以下两点:
(一)提交由法人签字的书面检查;
(二)在市级以上的报纸上声明原发证书作废。
4)如果申请单位要求更改已签发证书的内容时,必须申诉合理的原因和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同时应退回原证书。检验检疫机构经核实并收回原发证书后,可签发新证书。原证无法追回的,将按第十六条有关遗失证书处理,同时由检验检疫机构在新证书的第四栏注明"××××年××月××日所发第××××××号证书作废"(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DATED…IS CANCEL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