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Bill of Exchange”(汇票)字样
汇票上应明确标明“Bill of Exchange”(汇票)字样。
2.汇票的出票条款(Drawing Clause)
出票条款又称为出票依据。它是说明汇票是依据某个信用证的指示而开发,是说明信用证开证行将对汇票履行付款责任的法律依据。一般情况下,信用证对汇票的出票条款都有明确规定。
3.汇票期限(Tenor)
汇票上必须明确表明是即期付款还是远期付款,即汇票的付款时间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否则,汇票本身是无效的。
汇票上一般应有“At____Sight”的字样。如果是即期汇票则为“At
Sight”,如果是远期汇票,则应填写远期天数;例如,如果信用证中规定是60天远期,则应表示为“At
60 Days Sight”。
汇票的期限一般有以下几种:
(1)At sight[即期付款]
(2)At 30(60,90,180...)Day after Sight [见票后30(60,90,180...)天付款];
(3)At 30(60,90,180...)Days after Date of Issue[出票后30(60,90,180...)天付款];
(4)At 30(60,90,180...)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提单的出单日期后30(60,90,180...)天付款]
4.汇票的金额(Amount)
汇票上的金额必须有小写和大写两种表示。金额为整数时,大写金额未尾处必须加打“Only”字样,以防涂改。小写金额必须与大写金额完全一致。
汇票金额的币种应和信用证金额的币种完全一致。
有时,信用证中规定了汇票金额与发票金额的比例关系,如汇票的金额是发票的金额的90%。
5.利息条款(Interest terms)
如果信用证中规定有汇票利息条款,则汇票上必须明确反映出来,汇票上的利息条款文句一般包括得率和计息起讫日期等内容。
6.汇票的抬头(Payee)
汇票的抬头人就是汇票的收款人,抬头可以做成限制性抬头、指示性抬头人或来人抬头。在信用证业务中,汇票的抬头人经常被做成信用证的受益人或议付行(例如我行)或其指定人。
如果做成受益人(出口公司)或其指定人抬头,受益人向银行交单时应在汇票背面背书,将汇票转让给银行。
如果做成议付行或其指定人抬头,受益人向银行交单时则不需要将汇票背书。
一般情况下,汇票的抬头有以下四种:
(1)、Pay to the order of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的指定人);
(2)、Pay to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 or
order(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或其指定人);
(3)、Pay to the order of ***BANK(付给***银行的指定人)
(4)、Pay to ***BANK or order(付给***银行或其指定人);
7.出票日期和出票地点
汇票的出票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日期,但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最后交单期。
汇票的出票地点一般为出口公司的所在地。
8.汇票的付款人( Drawee)
汇票的付款就是向汇票的指定收款人(抬头人)付款的人,在信用证业务中,汇票的付款人一般为信用证的偿付行、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开证行。
如果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规定汇票的付款人,则应视开证行为付款人。
9.汇票的出票人(Drawer)
在信用证业务中,汇票的出票人一般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即出口公司,出票人的名称一般写在汇票的右下角,并且有授权人签名或公司印章。
10.汇票的背书
如果汇票的抬头是“Pay to the order of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的指定人)”或“Pay
to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 or order(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而汇票是由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应由出票人作背书,而议付银行寄单索汇时也作背书。
如果汇票的抬头是“Pay to the order of
***BANK(付给***银行的指定人)”或“Pay to ***BANK or order
(付给***银行或其指定人)”,而汇票是由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具的,出票人不应作背书,而议付银行寄单索汇时作背书。
信用证单据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项下汇票的背书(Endorsement
for Payment/Acceptance/Negotiation)一般应理解为将汇票转让给银行,是一种权力的转让。
二.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1. 商业发票的基本内容
商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没有统一的格式,但是,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 首文部分
首文部分应列明发票的名称、发票号码、合同号码、发票的出票日期和地点,以及船名、装运港、卸货港、发货人、收货人等。
[1] 发票名称
发票上应有“Invoice”(发票)字样。一般情况下应按信用证对发票的具体要求制做,例如,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的是“Commercial
Invoice”(商业发票),则发票的名称必须有“Commercial”字样,否则发票则与信用证的要求不符。
[2] 发票号码
发票号码是出口商制作发票的编号,这是发票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
[3] 合同号码
发票中应反映进出口双方贸易合同的号码。信用证中经常规定要示在发票上加注合同号码。但是,如果信用证规定加注的合同号码与实际合同号码不符并且来不及修改时,发票上应按信用证的要求加注错误的合同号码。不过,可在错误的合同号码后面注明“正确的合同号码应为......”。
有时,信用证要求在发票上加注开证行名称和信用证的号码,则应将其加注在发票上。
[4] 发票的日期和地点
发票的日期就是发票的制作日期,也应理解为发票的签发日期。一般情况下,发票的日期应略早于汇票日期,同时不能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发票的制作地点一般是出口公司的出单地点,在发票上应有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