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人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
二:进口人先当地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开证申请书,按照合同填写各项规定和要求,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银行(开证行)开证。
三:开证行根据申请内容,向出口人(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分行或代理行(统称通知银行)。
四:通知行核对印鉴或者密押无误后,讲信用证交与出口人。
五: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照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请当地银行(议付行)议付。
六: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出口人。
七: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给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八: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九: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
十:开证行付款并取得货运单据后,凭此向承运人提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