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支付的特点
1. 信用证支付不是商业信用,而是一种银行信用。
2. 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契约。
3. 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
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
1. 进出口人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
2. 进口人向当地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书,同时交纳押金或其它保证。
3. 开证行根据申请内容,向出口人(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通知银行。
4. 通知行核对印鉴或密押无误后,将信用证寄交给出口人。
5. 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合后,按照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信用证要求的货运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寄交议付行议付。
6. 议付行按照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出口人。
7. 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8. 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9. 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
开证人付款并取得货运单据后,凭此向承运人提货。
信用证支付的作用
1. 对出口商的作用:
1) 保证出口商凭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取得货款。
2) 出口商可以按时收汇。
3) 出口商可凭信用证通过打包贷款或押汇取得资金融通。
2. 对进口商的作用:
1) 可保证进口商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
2) 保证进口商可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3) 进口商可凭自己的资信及开证行对自己的信任,少交或免交部分押金,从而取得资金融通。
3. 对银行的作用:
1) 可利用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交的押金或担保品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便利。
2)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每做一项服务均可取得各种收益,如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各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