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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支付与结算特点

[日期:2015-01-06]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信用证是一种由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其当事人有: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Opener)。

  (2)开证行(Opening/Issuing Bank)。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3)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

  (4)受益人(Benificiary)。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

  (5)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

  (6)付款银行(Paying/Drawee Bank)。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付款行就是开证行。

  信用证方式的一般收付程序

  (1)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

  (4)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5)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贷款垫付给受益人。

  (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信用证主要内容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其种类、性质、有效期及到期地点。

  (2)对货物的要求。根据合同进行描述。

  (3)对运输的要求。

  (4)对单据的要求,即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其它有关单证。

  (5)特殊要求。

  (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7)国外来证大多数均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即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 (《UCP500》)办理。”

  (8)银行间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UCP500》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 合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 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 《UCP500》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 《UCP500》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其他行为。只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或承兑并支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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