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交通部2006年4月发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158号)对道路运输车辆非法改装的认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应该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获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车辆。
主要包括:
1、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指擅自将客车改为货车、货车改为客车、普通货车改为专用货车、专用货车改为普通货车、卧铺客车改为座位客车、座位客车改为卧铺客车。
2、擅自改变车辆颜色。指擅自将驾驶室和车身改为与原车辆不同的外观颜色。
3、擅自改变车辆主要总成部件。指擅自更换与原车型不一致的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或者车架;擅自更换车辆车身或者罐车罐体;擅自改变车辆悬架形式(空气悬架、复合悬架、钢板弹簧式悬架等悬架形式之间的改变)。
对于小型、微型道路客运车辆加装前后防撞装置,道路货运车辆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道路运输车辆增加车内装饰等,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可由道路运输经营者自行决定,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
4、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者承载限值。指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箱栏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轮胎数量;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量;擅自增加客车座位或者卧铺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