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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出口货物订舱合同

[日期:2015-01-18]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合同编号:

  甲      方:                     (托运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乙      方:                     (承运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鉴于:

  1、乙方在出口货物订舱领域的丰富经验;及

  2、甲方希望委托乙方为其安排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出口订舱及相关服务等事宜;

  据此,双方按照公平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

  第一条 服务范围

  1.1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办理甲方有关货物的海运出口订舱事宜。

  1.2 具体货物品名、数量、装卸港等以甲方提交的订舱单(见附件一)为准。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甲方应当按照附件一订舱单如实地填写货物的品名、数量、质量、装卸港口等内容。对于填写错误而导致的损失或者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2.1.2甲方应根据船期预报,在截止接单日之前将订舱单送达乙方。上述船期预报不构成双方对船舶驶离装货港和抵达卸货港具体的时间约定,仅作为甲乙双方办理海运订舱事宜的参考。

  2.1.3甲方负责货物包装,甲方的货物包装应适合海洋运输或者货物的特殊属性,包装外面应注明搬运、储存、防护等标识,具体的包装标准参见     。甲方如果对货物的储存、防护或者出口运输有特殊要求,应在订舱单上注明。对于货物本身以及货物包装不当造成的第三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根据法律或者合同而对于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为此而发生的开支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和诉讼费等。

  2.1.4甲方在其委托乙方办理出口订舱货物中,不得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物品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甲方应当如实申报货物名称及其他信息,甲方承担未如实申报的全部责任。如果托运的货物是危险品,甲方应当确定该危险品等级并书面告知乙方。对具有危险性质的货物,不管是在国际危规列明与否,对由于危险货物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不管甲方是否进行了危险品申报。

  2.1.5乙方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甲方要求变更订舱单所列事项的,应在货物装船   天前向乙方出具书面更改单,注明日期并加盖甲方印章。因变更订舱事项所引起的各项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2.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船期预报以及截止接单日期。对于超过截止接单日甲方要求加载的货物,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要求,但是对于非乙方原因确实无法加载的货物,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2.2在甲方货物包装不适应海洋运输或者货物特殊属性时,乙方对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2.2.3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应立即办理配载等手续。除甲方能证明乙方在配载上有过错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货物未能如期配载,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第三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3.1对于预付运费条款下的出口货物,乙方在配舱回单上应标注运费基价。甲方应于货物发运前,按照运费单价及货物数量向乙方指定的帐户支付运费。如标注的运费单价有误,甲方应在船舶开航前向乙方提出更正,否则视为接受乙方所标注的运费基价。

  3.2对于其他运费条款下的出口货物,乙方在配舱回单上应标注运费基价和运费支付的最后期限。甲方应于上述期限届满前,按照运费单价及货物数量向乙方指定的帐户支付运费。如标注的运费单价有误,甲方应于上述期限届满前向乙方提出更正,否则视为接受乙方所标注的运费基价。

  第四条    保险

  4.1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运输保险,险种为             。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4.2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后,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五条   保密条款

  5.1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词指的是任何涉及或与本合同各方有关的未公开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合同一方的业务经营、营销渠道、程序、标准、价格及其他财务记录等资料;任何一方为本合同目的而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备忘录、附件、草案或记录(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一方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对方提供的未公开的信息。

  5.2除5.3情形外,本合同一方不得将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众、媒体宣布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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