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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境货物运输互为代理合同

[日期:2015-01-18]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合同编号: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乙      方:   中国外运     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鉴于:

  1、 甲乙双方在过境铁路运输代理领域的丰富经验;及

  2、 甲乙双方以往良好的合作经历。

  据此,双方按照公平互利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就甲乙双方各自指定对方为对方境内的运输代理人来完成过境货物的运输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1甲乙双方以互为代理的方式来完成过境货物的运输。即甲乙双方在负责安排过境铁路运输时,将分别作为对方在本国境内的运输代理人。以下将以委托人、代理人代表甲方或者乙方,视双方在具体业务中的身份而定。

  1.2在进行每票具体业务时,作为委托人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书面的授权书(见附件一),以明确具体的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1.3双方应与各自国内有关的铁路运输部门和其他部门进行协调,以保证顺利完成货物的过境运输事宜。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作为委托人的一方负有以下义务:

  2.1.1及时提供授权书,以明确代理事项及范围。

  2.1.2根据代理人的要求,提供过境运输所必须的全部单据。

  2.1.3应代理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货物运输的真实情况,通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货车编号;

  (2)铁路运单编号;

  (3)货车数量;

  (4)每个货车的运费吨;

  (5)启运时间地点、目的站;

  2.1.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有关费用。

  2.2作为委托人的一方享有以下权利:

  2.2.1向作为代理人的一方查询货物的动态。

  2.2.2对因代理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

  2.3作为代理人的一方负有以下义务:

  2.3.1根据授权书确定的代理事项和范围,认真尽责地进行代理行为。

  2.3.2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货物的动态及其他信息。

  2.3.3对代理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2.4作为代理人的一方享有以下权利:

  2.4.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作为委托人的一方支付收取有关费用。

  2.4.2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有权将代理事项进行转委托,但是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因形势紧急,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转委托,但应事后及时向委托人进行汇报。

  第三条    合同价款

  3.1双方承诺给予对方最优惠的报价,有关价格详见附件二。

  3.2因所在国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变化造成价格调整的,一方应及时将调整后的价格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自通知之日起按照新价格执行。

  3.3一方应当在收到对方帐单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有关费用。如果付款单证有误,发现方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双方经重新核算后在     日内完成付款。

  3.4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代理人无需取得特别授权即可以代委托人先行向铁路部门代垫有关运费。委托人应当按照代理人的要求,将代理人所垫付的运费支付至其指定的帐户。对于逾期支付的款项,委托人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代理人支付违约金,并且代理人保留通过留置货物或滞留单据来获得相关补偿的权利。

  第四条    保密条款

  4.1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词指的是任何涉及或与本合同各方有关的未公开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合同一方的业务经营、营销渠道、程序、标准、价格及其他财务记录等资料;任何一方为本合同目的而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备忘录、附件、草案或记录(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一方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对方提供的未公开的信息。

  4.2除4.3情形外,本合同一方不得将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众、媒体宣布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等情况。

  4.3发生以下情况,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披露或泄露秘密信息:

  4.3.1所泄露的秘密信息在泄露之前已为公众所知(但以违反本条款方式泄露的除外)。

  4.3.2经合同各方事先书面同意。

  4.3.3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将秘密信息披露给各自的专业顾问,并要求其承担保密责任。

  4.3.4应政府部门或法律法令的强制性要求而披露,但政府部门的要求必须是以正式书面文件发出的,否则协议一方应当加以拒绝,并不得披露或泄露任何秘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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