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对外贸易的管理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负有纳税义务,应凭海关填发的《税款缴纳证》向指定银行缴纳其进出口货物的应付税款。
二、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三、 办事准备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如不能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应按日加付欠缴税款1‰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起征点是人民币10元)。超过三个月仍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应接受海关下列强制措施:
(一)海关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海关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海关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四、 办事机构义务
征税地海关填发一式六联《税款缴纳证》,其中一至五联加盖 “中华人民共和国x x海关单证专用章”后交缴款单位,第六联海关存查。
《税款缴纳证》主要填写内容为:开单年月日、缴款书编号、缴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预算科目帐号、预算级次、货名、税则号列、税率、完税价格、税额、纳税凭证号码、缴款期限、填制人及复核人印章等。
五、 办事程序
第1步:征税地海关向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填发《税款缴纳证》。
第2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5日内(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持《税款缴纳证》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