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乙 方: 中国外运 公司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鉴于:
1、 乙方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领域的丰富经验;及
2、 甲方希望委托乙方为其安排本合同项下海运进口货物的报关报验、转运及相关服务等事宜;
据此,双方按照公平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
第一条 服务范围
1.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港口为其代办下列海运进口货物的报关报验以及自 至 到站(专用线)/港的国内转运业务,运输方式为 ,收货人为(全称) 。具体的服务范围详见授权委托书(附件一)。
1.2本合同项下转运货物的基本情况详见托运单(附件二)。货物体积、重量、件数与托运单不符的或货物溢短装、残损时,通过铁路转运时,以铁路部门记载的货物状况为准;通过公路转运时,以公路部门出具的公路运单上记载的货物状况为准;并以此作为收费依据。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甲方委托乙方安排运输时,应当如实填写托运单的内容,向乙方书面告知货物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货物的名称、性质、性能、重量、数量、批次、特殊运输要求等重要信息资料。因甲方提交的托运单内容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合法而导致的任何货物的损失或者造成乙方和/或第三人的任何损失或者责任,由甲方承担。
2.1.2甲方委托安排运输的货物不得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物品及国家规定的禁止进口的物品。对具有危险性质的货物,不管是否在国际危规中列明,对由于危险货物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不管甲方是否进行了危险品申报。
2.1.3甲方在对外签订进出口贸易合同时,应明确规定提单通知人为乙方,并将编制的货物装船标志告知乙方。
2.1.4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报关、报验时,须办理相应的委托手续,并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甲方应在船抵港日 天前,将全套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提供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因甲方提交的报关报验单证内容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或不合法而导致的损失和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因甲方提供的单据不准确或不真实而造成乙方损失或承担责任的,甲方承担乙方因此所承担的全部损失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乙方因此向第三人承担的责任,以及抗辩的法律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2.1.5甲方应当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乙方合同价款,并承担应由其支付的与进口货物及转运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海关关税、检验费、国内运输保险费、运费、港口费、舱底卸货费、定额费、劳务费、验箱费、滞箱费、特殊换单费。
2.1.6由于甲方未及时付清合同价款及其他相关费用或提供单据不及时而造成货物运输延迟或者货物被留置,对因此造成的货物损失或者造成的乙方和/或第三人的任何损失或者责任,由甲方承担责任。
2.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要尽心尽责地办理各项委托事宜。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运输信息并退还相关单据。
2.2.2为了履行本合同下的全部或者部分委托事宜,乙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该合同效力及于甲方。同时,除非甲方有明确相反的指示,乙方有权选择向第三人披露甲方作为委托人这一事实。
2.2.3为了甲方的利益,乙方无需甲方特别授权可以为甲方代垫代付海运运费、港口费用、关税及其他应当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如果乙方代为垫付任何费用, 则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乙方垫付的款项。
2.2.4当发生以下情况时,乙方对于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不承担任何责任:
(1)天灾,包括自然灾害,例如但不限于雷电、台风、地震、洪水等,以及意外事件,例如但不限于火灾、爆炸、由于偶然因素造成的运输工具的碰撞等;
(2)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3)抢劫、盗窃等人为因素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
(4)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5)罢工、停工或者乙方雇佣的工人劳动受到限制;
(6)甲方的过失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