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动物的报检
(一)报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对出境的动物实施检疫。
在这里,“动物”是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鱼、虾、蟹、贝、蚕、蜂等。
(二)报检时间和地点
1.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应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2.出境观赏动物(不包括观赏鱼),应在出境前30天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出境野生捕捞水生动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水生动物出境3天前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4.出境养殖水生动物(包括观赏鱼,下同)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水生动物出境7天前向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除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信用证(以信用证方式结汇时提供)、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外贸单据外,报检以下出境动物还应提供相应单证:
1.出境观赏动物(不包括观赏鱼),应提供贸易合同或展出合约、产地检疫证书;
2.输出国家规定的保护动物,应有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许可证;
3.输出非供屠宰用的畜禽,应有农牧部门品种审批单;
4.输出实验动物,应有中国生物工程开发中心的审批单;
5.实行检疫监督的输出动物,须出示生产企业的输出动物检疫许可证;
6.出境野生捕捞水生动物的,应提供下列资料:
(1)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捕捞船舶登记证和捕捞许可证;
(2)捕捞渔船与出口企业的供货协议(含捕捞船只负责人签字);
(3)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捕捞海域有特定要求的,报检时应当申明捕捞海域;
7.出境养殖水生动物的,应当提供《注册登记证》(复印件),不能提供《注册登记证》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四)报检的特殊要求
1.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动物实行生产企业注册制度。自2008年4月1日起,所有出口的动物都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生产加工企业。
2.除捕捞后直接出口的野生捕捞水生动物外,出境水生动物必须来自注册登记养殖场或者中转场。
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应当保证其出境水生动物符合进口国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并出具《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
3.中转场凭注册登记养殖场出具的《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接收水生动物。
4.出境水生动物必须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及检验检疫封识进入口岸中转场。在中转场内不得将不同来源的水生动物混合拼装。凡是在口岸中转场内改变包装的、出口前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或超过规定有效期的,必须重新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