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货物报检单所列各栏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栏目内容确实无法填写的以“***”表示,不得留空。
(1)报检单位:指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鉴定业务的单位;报检单应加盖公章。
(2)报检单位登记号:指在检验检疫机构的报检注册登记号。
(3)发货人:指本批货物贸易合同中的卖方名称或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名称,如需要出具英文证书的,填写中英文。
(4)收货人:指本批出境货物贸易合同中或信用证中的买方名称,如需要出具英文证书的,填写中英文。
(5)货物名称:按外贸合同、信用证上所列名称及规格填写。
(6)H.S.编码:指货物对应的当年海关《商品分类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的代码,填写10位数。
(7)产地:指货物的生产/加工地,填写省、市、县名。
(8)数/重量:填写报检货物的数/重量,重量一般以净重填写,如填写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则需注明。
(9)货物的总值:按本批货物合同或发票上所列的总值填写(以美元计),如同一报检单报检多批货物,需列明每批货物的总值。(注:如申报货物总值与国内,国际市场价格有较大差异,检验检疫机构保留核价权力。)
(10)包装数量及种类:指本批货物运输包装的数量及种类。
(11)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货物实际装载的运输工具类别名称(如船、飞机、货柜车、火车等)及运输工具编号(船名、飞机航班号、车牌号码、火车车次)。报检时,未能确定运输工具编号的,可只填写运输工具类别。
(12)贸易方式:A、一般贸易;B、三来一补;C、边境贸易;D、进料加工;E、其他贸易。
(13)货物存放的地点:指本批报检货物存放的地点。
(14)合同号:指贸易双方就本批货物出境而签订的贸易合同、订单或形式发票的编号。
(15)信用证号:指本批货物所对应的信用证编号。
(16)用途:指本批货物出境用途,如种用、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实验、药用、饲用、加工等。
(17)发货日期:按本批货物信用证或合同所列的出境日期填写。
(18)输往国家(地区):指贸易合同中买方(进口方)所在国家或地区。
(19)许可证/审批单号:对国家已实施《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制度目录》下的出口货物和其他已实行许可制度、审批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填写出口质量许可证编号或审批单编号。
(20)启运地:指装运本批货物离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地区城市名称。
(21)到达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最终抵达目的地停靠的口岸名称。
(22)生产单位注册号:指生产/加工本批货物的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编号。
(23)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填写装载本批货物的集装箱规格(如40英尺、20英尺等)以及分别对应的数量和集装箱号码全称。
(24)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指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中贸易双方对本批货物特别约定而订立的质量、卫生等条款和报检单位对本批出境货物的其他检验检疫特别要求。
(25)标记及号码:按出境货物运输包装的实际标记填写,如没有标记,填N/M,标记填写不下时可用附页填报。
(26)随附单据:按实际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窗口打“√”。
(27)需要证单名称:按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单,在对应的窗口打“√”,并应注明所需证单的正副本数量。
(28)报检人郑重声明:必须有报检人的亲笔签名。
(29)领取证单:由领证人在领证时填写实际领证日期并签名。
本说明未尽事宜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