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验的“报验人”,应局限于《商检法》规定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报验人。对于其他对外贸易关系人,如出口商品的国外买方和进口商品的卖方,申请复验时,应按委托鉴定业务办理。
报验人申请复验,应在收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后15天内提出。通过信函申请复验的时间,以寄出信函的时间为准。
申请复验时应填写复验申请表,提供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商品检验证书正本并附有关单证。复验收费标准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制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接受复验,受理复验后30天内完成复验并出具复验结论证书;因复验内容和程序复杂或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70天,并需向报验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