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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简介

[日期:2015-01-16]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一、 绿色通道的概念
  绿色通道制度适用于出口货物在口岸的优惠通关放行。即,对于具有较大出口规模的生产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加工贸易企业以及部分出口规模较大的经营性企业,在出口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出口产品质量稳定、诚信度高的前提下,出口产品实行产地检验后,在口岸免于查验,直接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放行管理模式。

  二、实施绿色通道试点的背景
  按照原有的检验检疫规定,所有出口法检货物均应在产地实施检验检疫,由产地检验检疫局签发《换证凭单》,出口商凭《换证凭单》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局申请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口岸检验检疫局按照3—5%的比例进行口岸查验,查验一般需要1—2天的时间,查验之后,认为货物与单证相符,口岸检验检疫局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口商或其代理人凭此向海关申报。在原规定下,查验是通过计算机随机进行的,所有企业出口货物均有可能被查验。对于检验检疫机构来讲,进行口岸查验,可以有效的防止出口商将已经检验合格的货物调包或改变原有状态;但是对于出口商来讲,无疑又增加了一道手续,增加了时间,产生了一些费用。在企业适应市场竞争,不断追求零库存、交货时间越来越短的情况下,通关速度和时间日益成为企业最关注的问题。构筑新型的便捷通关模式,提高口岸工作效率,是检验检疫系统执法和服务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国家质检总局十分重视全系统在口岸通关中的工作效率,在加强和改进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实施“走出去”战略扩大出口的措施中,明确提出积极推行出口企业绿色通道制度,对于产地与报关地不一致的大型出口生产企业,企业的出口货物在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查验。

  北京检验检疫局通过调研发现,北京地区80%左右的海运出口货物需经天津口岸放行,天津几个较大规模的企业的产品从北京空港放行,但是两市的出口商品均受制于现有通关验放模式,在时间上不能满足企业要求快速通关的要求。但是由于两市距离近,国际化大企业多,进出口量大,对时间要求尤为迫切,同时企业信誉相对较好,在通关操作模式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与天津局共同对于京津两地的绿色通道的实施进行了研究后,两局正式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在京津两地先进行绿色通道的试点的申请。两局共同研究了京津两地实施绿色通道制度试点工作计划,就绿色通道制度实施设想、实施步骤、获准实施绿色通道放行的企业条件等提出初步意见。在此基础上,经两局审核,初步确定了19家出口企业为首批实行绿色通道优惠制度的试点企业。国家局对此项工作十分重视,有关局长都做了重要批示。并正式下文批准了试点计划,决定在京津两地进行绿色通道的试点工作。

  三、实施绿色通道试点的目的
  实施绿色通道制度是检验检疫部门贯彻“走出去”战略,支持促进扩大出口的一项重要措施。进行绿色通道局部试点,主要目的是要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免于在口岸查验,加快通关速度。在试点过程中,先取得经验,形成较为科学、成熟的操作模式,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后,可以在有关口岸进行推广。同时,可以为进一步实施电子通关奠定基础,最终达到对出口大型企业减少通关环节、加快通关速度,具体推动和贯彻中央“走出去”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家质检总局提高通关效率的有关措施。

  四、获准实施绿色通道企业条件和审核办法
  (一)申请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信誉,诚信度高,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
  2.已实施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获得相关机构颁发的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3.出口货物质量长期稳定,2年内未发生过进口国质量索赔和争议;
  4.年内无违规报检行为;2年内未受过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
  5.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实施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应当属于一类或者二类企业;
  6.法律法规及双边协议规定必须使用原产地标记的,应当获得原产地标记注册;
  7.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企业应当对以下内容做出承诺:
  1.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2.采用电子方式进行申报;
  3.出口货物货证相符、批次清楚、标记齐全,可以实施封识的必须封识完整;
  4.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货物在运往口岸过程中,不发生换货、调包等不法行为;
  5.自觉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申请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应当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索取并填写《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申请书》(见附件),同时提交申请企业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文件。

  (二)审查与核准
  受理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进行初审,主要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对企业的质量保障体系情况、出口货物质量情况、有无违规报检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和调查;然后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所属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查。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的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合格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对符合绿色通道制度相关要求的企业予以核准并对外公布。  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已经分批批复了1947家企业为可以享受绿色通道快速通关制度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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