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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成套设备实施的检验和管理

[日期:2015-01-16]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进口成套设备已于1990年1月1日起列入《种类表》内,收货、用货单位或代理接运部门于进口成套设备到货时,必须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登记和报验,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实施强制性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商检法》规定,对重点进口成套设备项目派员驻厂或在现场设办事处,对进口设备的检验验收工作实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事前检查检验方案、检验制度,进口到货后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合同、标准及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专业检验大纲规定要求,严格进行检验验收。对未经检验的设备原材料,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驻现场办事处得视情况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在通知撤销后,方准安装使用。对因发货人责任而产生的质量、数量等问题,建设单位须向驻现场办事处报请复验,经复验仍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对外索赔。

  上述重点建设项目系指钢铁联合企业、石油化工联合企业、大型化肥厂、发电厂、煤炭综采、机械制造及港口设施等。未列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口成套设备,如果金额大、设备多、期限长、涉及面广的,也可视情况派员进驻现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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