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快件运营单位核准(试行)
二、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1年第3号)。
三、许可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准许开办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
(三)具有与境外合作者(包括境内企业法人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合作运输合同或协议;
(四)具备必要的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查验、监管场所。
四、实施机关
上海国际机场检验检疫局
五、许可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上海国际机场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 上海国际机场检验检疫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三)受理申请后,上海国际机场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对申请单位的营业场所和办公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对其企业有关管理制度进行评审,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出入境快件运营单位核准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六、审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核查和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
七、收费
专家评审费按规定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