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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风险防范问题应答

[日期:2015-01-14]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1、怎样的《买卖合同》才是规范的合同?

  一个规范的合同必须包含以下几点:

  (1)买方和卖方两个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3)货物交付日期和交付地点、付款日期;

  (4)买卖双方的有效签字盖章。

  为了避免纠纷,建议在合同中增加违约责任条款,包括品质原因、延期交货或延期付款的责任认定及索赔方式;

  同时,还建议在合同中增加“第三方签字”,第三方可以是见证人、担保人或与合同内容有关的人员。比如外商通过外贸公司采购商品,经营户既可以与外商直接签订合同由外贸公司充当第三方签字确认,也可以在与外贸公司签订合同的同时要求外商也同时签字确认,以减少交易环节,有利于减少合同纠纷。

  目前,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都出台了商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经营户只要登录工商局官方网站就可以免费下载,也可直接到各辖区工商所或市场工商监管服务区领取,或者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义乌营销服务部领取。

  2、签合同时应注意哪些方面?

  一要慎看有效证件,如营业执照、身份证、护照等,并复印留存。看清记载对方的身份,不仅能有效了解其真实身份,在一定程度上也可预防合同诈骗的发生;

  二要慎查签字人的权限,如代理人的应留存有效委托书。签字人的权限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合同的效力;

  三要慎约商品质量标准、商品验收等条款。商品质量标准的约定不明,是合同纠纷产生最主要的因素,商品验收不确定,会造成事后合同难以履行;

  四要慎选定金或预付款。定金具有担保性质,且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总额20%,预付款只具有支援性质,不起担保作用;

  五要慎书文字表达。合同条款的文字、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如数据、计量单位力求准确、恰当,避免使用“大约”、“左右”、“良好品质”等含糊不清的字样。不过在看样下单买卖中,为争取订单,可在合同中注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的条款。

  3、与公司或代表处买家签合同时盖章和未盖章有什么区别?

  盖了章才能说明对方是以公司名义向您采购,如果未盖章只能是签字人的个人行为与对方公司无关。

  4、《提货确认书》有什么作用?

  《提货确认书》有两个作用:

  (1)客观上证明买家已经收到了您提交的货物;

  (2)主观上证明买家已经验过货并接受,且对您提交的货物的质量、数量等不会提出异议,避免以后买家以质量为由恶意拒付或拖欠。

  5、《提货确认书》需要盖对方公司的公章吗?

  必须加盖对方公司的公章,除非在签定《销售合同》时在合同里指定由某人来签收货物。在合同没有指定的情况下未盖公章,只能说明是签字人收了货,在对方公司不承认的情况下不能说明是该公司接收的货物。

  6、《授权书》有什么作用?

  有了《授权书》,代理人就可以在《授权书》有效期内,代表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贸易活动。

  7、外贸合同由外商的翻译或国(境)外企业驻义机构雇员签订是否可行?

  签订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法定代表人。如非企业负责人代表企业达成合同时,一般应有授权证明书、委托书或类似的文件。

  若翻译或雇员代表驻义机构签订合同,则必须持盖有该机构公章和其母公司法人代表签字的授权证明书、委托书或类似的文件。

  若翻译是代表某位外商签订买卖合同,则需持有该外商的委托书。

  在代理关系不明确的前提下,经营户最好直接和公司或真正的买家签定合同。

  法律同时也规定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因此,由翻译或雇员签订的合同在开始执行以后,被认为是有效的。并且,该合同若无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则其签字人要承担违约的连带责任。
 8、什么是合同诈骗?与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有什么不同?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

  合同诈骗与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不同,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是指经济主体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因签约、履约而产生的争议,合同双方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而合同诈骗则纯粹是把合同当作诈骗的一种手段。

  在实际贸易中,合同诈骗与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往往很难区分,这主要是由于诈骗者采取了经济合同的伪装形式而使其主观意图难以把握。

  9、合同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认定?

  根据司法实践,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冒用他人名义,虚构主体的;

  (2)收受对方当事人的货物(款)后,关闭或更换通讯工具、转移经营场所、改行经营其他商品、停业而未告知的;

  (3)滥用对方当事人的货款或大肆挥霍浪费的;

  (4)隐瞒真相,使他人与其签订合同并交付货款的;

  (5)使用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6)取得对方当事人货物后以明显低于进价价格销售的;

  (7)将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8)在取得对方当事人的货款后对其所谓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等方式逃避履行合同义务的;

  (9)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经济基础差,明显缺乏履行合同能力的。

  10、合同诈骗中,诈骗者通常会采取哪些诈骗手段?

  合同诈骗中,诈骗者的主要目的是骗取对方的合同履行(包括款、物),为达此目的,诈骗者千方百计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对方与其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通常,诈骗者会在以下几个方面诈骗对方:

  1、在主体上,一是采取伪造证件的手段虚构不存在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冒用他人的名义。

  2、在合同的标的物上,谎称拥有某件或某些物品,尤其是紧俏物品,或宣称对某物品享有处分权。

  3、在履约行为上,用伪造、变造、无效或不能兑现的票据或其他结算凭证支付。

  4、在履约能力上,采取自己先履行小部分义务的方式骗取对方对大部分义务的履行,或通过订立并履行小额合同树立诚信形象后再与对方订立巨额合同进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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