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近年来我国鱼粉进口商多而复杂,被动式进口(尤其是一些转口贸易)而造成外贸合同上,对鱼粉的品质及重量方面的约定,多以装港的检验报告为准(大多数以秘鲁SGS报告为准),卸港的检验除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外,有关品质和重量的内容没有复检约束,使一般商检已不成为规检项目。
2)我国进出口管理部门改制后“三检”合并,进口鱼粉抵港后由过去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情况通知单”改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者还是一份外贸合同项下不同关单分别作出的结果和评定,而后者只是一份外贸合同项下所有关单只作一个同样的指标证明或结果评定,显然后者变得更无意义。
3)中国商检(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报告出具的时间存在相当的滞后性。通常进口鱼粉抵港后,商检报告的出具需要1~2个月的时间,即使最近有些口岸时间有所缩短,但也还是要差不多1个月时间。这样往往是鱼粉在国内早已卖出到第二、第三手或者终端用户已投入生产之后,检验结果报告才会出来,从客观上不可能将其作为买卖交易中的判断依据。
事实上,近年来我国进口鱼粉的质量、重量国内检测结果与装港的SGS报告(多数为秘鲁SGS报告),偏差已越来越大。拿粗蛋白指标来说,过去通常是SGS报告值比国内工厂化验值高出1%~2%,而目前已变成高出1%~4%(当然也有极少数国内实测值近于、甚至高于SGS报告值的)。按说我国“饲料粗蛋白测定方法”的国标GB/T6432—94是参照采用ISO5983—1979《动物饲料—氮含量的测定和粗蛋白含量计算》的,两者不应该有过大的偏差。这里就有一个“装港SGS报告的准确性究竟如何?”的问题,也可延伸为“进口鱼粉中国商检的意义如何实现?”的问题。
我国已经成为WTO成员之一,在遵守国际贸易中的SPS协议(“关于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简称SPS协议)的前提下,尽管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以及《饲料标签》标准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是,要实现进口鱼粉中国商检的本来意义,我们认为,必须从多方面着手,它不是中国商检部门所能独立完成的。它需要我国广大的鱼粉进口商从签定进口合同条款约定时做起,再有外贸、海关、商检等部门的积极配合,以及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统一检测检验方法,中国进口鱼粉的商检意义才能逐步得到体现。也只有这样,减少目前国内大量存在的进口鱼粉贸易过程中的摩擦,造就一个规范的、健康的进口鱼粉贸易环境,才可能会变成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