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口石材”的 报检 范围《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编码为2515、2516、6801、6802项下的商品。
2、 报检 时除提供(合同、发票、提单和装箱单等)外贸 单证 外,还应提供符合分类要求的石材说明书,注明石材原产地、用途、放射性水平类别和适用范围等。
3、报检人未提供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中未注明的,均视为使用范围不受限制,检验时依据最严格限量要求进行验收。
二、国家对“进口涂料”的规定
1、“进口涂料”的报检范围是《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编码为3208、3209项下的商品检验采取登记备案、专项检测制度。
2、进口涂料的生产商、进口商和进口代理商根据需要,可以向备案机构申请进口涂料备案。备案申请应在涂料进口之前至少2个月向备案机构申请。
三、报检要求及应提供的证单
报检时除提供合同、发票、提单和装箱单等资料外,已经备案的涂料应同时提交《进口涂料备案书》或其复印件。
四、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
1、核查《进口涂料备案书》的符合性
2、专项检测项目的抽查
同一品牌涂料的年度抽查比例不少于进口批次的10%;
每次批次抽查不少于进口规格型号种类的10%;
所抽取样品送专项检测实验室进行专项检测
3、对未经备案的进口涂料,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并由报检人将样品送专项检测实验室检测,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专项性检测报告进行符合性核查。
4、(1)经检验合格的进口涂料: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2)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涂料: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3)对专项检测不合格的进口涂料,收货人须将其退运出境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