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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明书知识

[日期:2015-01-10]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8.1实训目的
  通过实训,要求学生了解原产地证明书的作用,明确掌握一般原产地证明书和普惠制产地证明书的填制要求及申请签证程序,学会填制各种原产地证明书。
  8.2原产地证明简介
  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卖方应进口商的要求,自行签发或向特定的机构申请后由其签发的,证明出口商品的产地或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它是决定出口产品在进口国受何种关税待遇的重要证明文件,也是进口国对某些国家或某种商品采取控制进口额度和进口数量的依据。我国国家商品检验检疫局和贸促会分别代表官方和民间机构对外签发产地证。常见的原产地证明有一般原产地证明书和普惠制产地证表格A。
  若合同或信用证没有要求时,可由出口方单位自己缮制并签发出具。该类证书内容简单,办理的手续最简便,且便于更改和更换,也不需支付任何签证费用。
  8.3制单要点
  8.3.1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与商检局签发的一般原产地证明
  一般原产地证明,简称产地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它是证明中国出口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原产地规则》,确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的证明文件。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与国家商检局都可签发一般原产地证明,其签发格式统一,编号统一,并统一由国家指定机构印制发放,有长城水印防伪花纹,出口商需要时,向商检局或贸促会购买。在每批货物报关出运前3天,根据信用证、合同规定缮制好,并按要求向上述机构申请签发。申请时,提交全套已制好的原产地证书及合同、商业发票和箱单的副本各一份,贸促会或商检局在证书(一正三副)正本上盖章,并留一份黄色副本备查。其缮制要求如下:
  1)出口商(EXPORTER)
  按实际填写,信用证项下为受益人。
  2)收货人(CONSIGNEE FULL NAME,ADDRESS,COUNTRY)
  一般为进口商名称、地址及所在国。
  3)运输方式和路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按信用证或合同规定,填起运地、目的地及采用的运输方式。
  4)目的地国家或地区(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
  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不能填中间商国家的名称。
  5)供出证方使用(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
  由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补发证书或加注其他声明时使用,一般留空不填。
  6)标记唛码(MARKS & NO.S)
  应照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若没有唛头,则填“N/M”,不得留空不填。
  7)品名及包装种类和件数DESCRIPION OF GOODS,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一般应按商业发票填写,品名要具体,不得概括;包装种类和件数要按具体单位填写总的包装件数,并在阿拉伯数字后加注英文表述,末行要打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加添。若货物为散装,则在品名后加注IN BULK。
  8)HS编码(HS CODE)
  按规定填写,不得留空。
  9)数量或重量(QUANTITY OR WEIGHT)
  填写出口货物和量值及商品计量单位,若无则填重量。
  10)发票号码及日期( 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
  如:INVOICE NO.:FHTO21T INVOICE DATE:DEC 10, 2001
  11)出口商声明(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已事先印好,由出口公司填写签发地点、日期并盖公章和专人签字,且不得重合。
  12)证明(CERTIFICATION)
  由贸促会或商检局签发地点、日期、盖章和手签。
  8.3.2商检局签发的普惠制产地证表格A
  普遍优惠制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向其出口的制成品或半成品货物时,普遍给予的一种关税优惠待遇的制度。凡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商品,出口方一般应向给惠国提供原产地证书表格A(澳大利西亚可使用发票加注有关声明文句代替,新西兰使用FORM 59A)。
  该证书纹面为绿色扭索型图案,由出口企业在货物出运前5天自行缮制好,连同该证书申请及商业发票一份送交各地商检局审核,商检机构接受申请后,审核无误即签发正本一份进行议付(副本由出口商自己签章),除6、8、10、11、12栏不能更改外,其他各栏也只能更改一处,并要加盖商检局更正章。其内容及缮制如下:
  1)出口商名称、地址及所在国(EXPORTER’S BUSINESS NAME, ADDRESS, COUNTRY)
  此栏是强制性的,必须填上出口商的全称和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及门牌号码等。
  2)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CONSIGNEE’S NAME, ADDRESS,COUNTRY)
  一般为给惠国的收货人名址,不能填中间商名址。
  3)运输方式和路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按信用证或合同规定,填起运地、目的地及采用的运输方式。
  4.)供官方使用(FOR OFFICIAL USE)
  由签证机构根据需要填写。
  5.)商品项目编号(ITEM NUMBER)
  有几种商品,就给之编几个号码,如1、2、3等。若只有一种商品,此栏填1。
  6)标记唛码(MARKS & NO.S OF PACKAGES)
  应按实际填写,若唛头过多可利用第7、8栏。
  7)品名及包装种类和件数DESCRIPION OF GOODS,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一般应按商业发票填写,品名要具体,不得概括;包装种类和件数要用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同时表示,在下行要打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加添。若货物为散装,则在品名后加注IN BULK。
  8)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
  此栏是证书的核心,根据规定填写,要求如下:
  (1)完全自产于出口国的产品:输往给惠国时,填写“P”。对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出口时,可不必填写。
  (2)经过出口国充分制作或加工的产品,输往下列国家时,其填写要求为:
  加拿大:对于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受惠国内加工或制作且符合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G”,其他填“F”。
  日本、挪威、瑞士和欧盟:填“W”,其后填明出口产品HS编码的前四位税则号如:“W”9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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