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商品,可以申请签发普惠制产地证书:
⑴出口到正式通知对我国实行普惠制待遇的给惠国家;
⑵该商品是给惠国给惠方案中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商品;
⑶该商品是"完全原产产品"或虽含有进口成份,但符合原产地规则中的“加工标准”或“百分比标准”等有关规定;
⑷申请单位必须预先在我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申报时必须提供的单据
⑴填制正确、清楚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一份;
⑵缮制正确、清楚,并经申请单位手签人员手签并加盖公章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一套;
⑶正式的出口商业发票副本一份(申请单位使用复印发票需盖章签字,发票不得手写,并注明包装、数量、重量、唛头及运输方式和路线,如无注明,提供装箱单一份);
⑷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必须提交《含进口成份受惠商品成本明细单》;
⑸复出口去日本的来料加工产品及其以进养出的商品,还应提交缮制清楚的,经申请单位手签人员手签并加盖公章的“从日本进口原料的证书”一式两份及来料(或进料)发票副本;
⑹必要时,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信用证、合同、提单及报关单等。
3、办事程序
申请单位在报验大厅办理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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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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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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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证
4、“后发证书”签证
正常情况下,申请单位必须在货物出运前5天向我局申请签证,因某种原因,未能及时申请的,可签发"后发证书"(签往日本国的除外)。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单据:
1、解释迟交申请原因的函件;
2、正常签证所需提供的资料;
3、提单或运单,以证明货物确已出运。
4、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