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栏:出口方
此栏不得留空,填写出口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出口方名称是指出口申报方名称,一般填写有效合同的卖方或发1票出票人。若经其它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VU,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例如:
SINOCHEM International Engineering & Trading Corp.
No.40, Fucheng Road ,Beijing ,China
Via HongKong Darning Co.Ltd
No.656, Guangdong Road,HongKong
第2栏:收货方
应填写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但由于贸易的需要,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但不得留空。若需填写转口商品名称时,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第3栏:运输方式和路线
海运、陆运应填写装货港、到货港及运输路线。如经转运,还应注明转运地。
例如: FROM SHANGHAI TO HONGKONG ONAPR.1,1999, THENCE TRANSHIPPED
TO ROTTERDAM BYVESSEL 或 FROM SHANGHAI TO TROTTERDAM BY VESSEL VIA HONGKONG.
第4栏:目的地国家(地区)
指货物最终运抵港?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第5栏:签证机构用栏此栏
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重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时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第6栏:运输标志
应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暖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地填写"按照发票(AS PER INVOICE ON.…)“或者”按照提单(AS PER B/L NO.…)";货物无暧头,应填写N/M(NOMARK)。此栏不得留空。如唛头多本栏填写不开,可填写在j第7、8、9栏的空白处,如还不够,可用附页填写。
第7栏:商品名称、数量及种类
商品名称要填写具体名称,例如:睡袋〈SLEEPINGBAGS〉、杯子(CUPS),不得用概括性表述,例如:服装(GARMENT)。包装数量及种类要按具体单位填写,例如:100箱彩电,填写为"100CARTONS (ONE HUNDRED CARTONS ONLY) OF COLOUR TV SETS"。在阿拉伯数字后加注英文表述,如货物系散装,在商品名称后加注“散装”(INBULK)。有时信用证要求在所有单证上加注合同号、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本栏的末行要打上表示结束的符号〈铅讲祷铃〉,以防加添内容。
第8栏:商品编码
此栏要求填写HS品目号,与报关单一致。若同一证书包含有几种商品,则应将相应的品目号全部填写。此栏不得留空。
第9栏:量值
填写出口货物的量值并与商品的计量单位联用。
第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必须按照所申请出口货物的商业发票填写。该栏日期应早于或同于实际出口日期。为避免对月份、日期的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表述,例如:1999年4月10日,用英文表述为:APR.10,19990此栏不得留空。
第11栏:出口方声明
该栏由申领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人员签字并加盖有中英文的单位印章,填写申领地点和日期,该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第12栏:签证机构证明
由签证机构签字、盖章。签字和盖章不得重合,并填写签证日期、地点。签发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和申请日期(第11栏)。
有关一般原产地证的其它注意事项
中国原产地证明书一律用打字机缮制,证面要保持清洁,整齐。缮制证书一般使用英文,如信用证有特殊要求必须使用其它文种的,也可接受。
签证机构审核的重点是含有进口成分的商品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有进口成分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的规定要求,除审核有关资料外,必要时还要进行下厂调查,调查商品的原料构成情况,加工工序情况,进口成分所占比例等情况,以此判断商品是否符合原产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