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检验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标准和方法以及检验证书等。
(一)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根据国际上的习惯做法和我国的业务实践,关于买卖合同中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识记):
1、在出口国检验
又分为(1)工厂检验 (2)装船前检验或装船时检验
(1)工厂检验是由工厂的检验单位或买方的验收人员在货物出厂前进行检验或验收。
(2)装船前检验是指出口货物在装船前交由双方约定的机构或人员进行检验,商品的品质数量以当时的检验结果为准。这是国际上通常所说的“离岸品质、离岸重量”
(3)装船时检验:装船时抽出一部分检验。
2、在进口国检验
(1)卸货时检验:一般是指货物到达目的地卸货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检验。
也是国际上通常所说的“到岸品质、到岸重量”。
(2)买方营业处所或最后用户所在地检验。货物的品质和重量是以用户所在地的检验结果为准。
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也称离岸重量,到岸品质)在我国实际业务中一般采用这种做法。
(二)检验机构
※一般来讲,规定在出口国检验时,应由出口国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在进口国检验时,则由进口国的检验机构负责。
※检验机构,从组织性质来分,有官方的,有同业公会、协会或私人设立的等等。
※在我国,国家质检总局及其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直属机构是主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
理其所辖地区内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
※商检机构的基本任务有三项:实施法定检验、办理检验鉴定业务、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检验证书
※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是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或鉴定后出具的证明文件。在具体业务中,卖方究竟需要提供哪种证书,要根据商品的种类、性质、贸易习惯以及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而定。
商品检验证书的作用主要为:
1.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
2.作为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3.作为买卖双方结算货款的依据。
4.检验证书还可作为海关验关放行的凭证。
(四)检验标准和方法
*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
*没在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买卖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数量和包装条款也是进出口商品检验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