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验时间的规定:
(1)报验人应在合同中列明的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1/3的时间,向货物所在地商检机构报验。
(2)索赔期已近,来不及完成检验出证的,报验人必须预先向国外办理延长索赔期手续。
2.报验地点的规定:
(1)外贸合同或运输契约规定进口商品检验地点的,应在规定的地点所在地商检机构报验。如,合同规定凭卸货口岸商检机构出具的品质、重量检验证书作为计算价格、结算贷款的,就应向卸货口岸商检机构报验;
(2)大宗散装商品、易腐变质商品,如粮食、原糖、化肥、化工原料、农产品等进口商品,必须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商检机构报验;
(3)在卸货时,发现货物的外包装残损或短件的,必须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商检机构报验;
(4)由内地收货、用货的,货物在国内运输途中又不会发生变质、变量而包装又完好的进口商品可向到货地商检机构报验;
(5)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及在口岸开件检验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向到货地商检机构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