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进口海关监管货物[Ta Reduced and Remitted Import Goods under Customs Supervision]简称减免税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进口时准予减征、免征关税(含进口调节税)的货物。减免税货物的范围为:(1)现有企业为技术改造而进口的减税或免税的机器设备。(2)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进口的免税科研和教学专用设备。(3)国内机构和企业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的减免税货物。(4)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项目中进口的免税机器设备。(5)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技术开发区的机构和企业进口的减免税货物以及沿海经济开发区按规定进口的减免税货物。(6)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项目内的,以及境外客商提供、准于暂时免税进口、国内加工装配后复出口的进口原料、材料、辅料、零部件和包装材料。(7)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飞机的,进口时予以免税的燃料、船(机)用物料、机器设备零部件及其他货物。(8)在国内保税寄售的进口减免税货物。(9)国务院特定的其他进口减免税货物;O 0)经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规定审查批准的临时减免税进口货物。
改换包装[Change of Packing] 更改或变换原商品的包装的行为。存放在保税仓库的货物,由于包装不符合所需货物国的要求,或由于保管不当而使内、外包装受损,存放货物的国家为了打开销路和满足所需货物国的包装要求,重新设计包装或更换受损的包装,使物品进入国外市场。改换包装是一种营销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