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会员账号:
网站首页 >> 外贸知识 >> 外贸单据背书的资料

外贸单据背书的资料

[日期:2015-01-29]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关于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转让票据权利的重要方式,它的产生是票据成为流通证券的一个标志。背书按照其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背书无效。因为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将无法确定背书人的签章究竟是背书行为、承兑行为还是保证行为,因而也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
背书时应记载背书日期、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人签章。背书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到期日前背书。缺少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该背书无效。
至于提单的背书,指示提单上不列明收货人,可凭背书进行转让,有利于资金的周转,在国际贸易中应用较普遍。提单背书(ENDORSMENT)有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两种。空白背书是由背书人(即提单转让人)在提单背面签上背书人单位名称及负责人签章,但不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也不须取得原提单签发人的认可。指示提单一经背书即可转让,意味着背书人确认该提单的所有权转让。记名背书除同空白背书需由背书人签章外,还要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如被背书人再进行转让,必须再加背书。指使提单有凭托运人的指示,凭收货人指示和凭进口方银行指示等,则分别需托运人,收货人或进口方银行背书后方可转让或提货。
《海商法》第79条规定:“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1.记名提单: 不得转让;
2.指示提单: 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3.不记名提单: 无需背书, 即可转让。
指示提单,填为:
指示ORDER 或
凭指示 TO ORDER;
如需在提单上列明指示人,则可根据不同要求,作成
凭托运人指示TO ORDER OF SHIPPER;
凭收货人指示TO ORDER OF CONSIGNEE;
凭银行指示TO ORDER OF XX BANK。
指示提单背书交付的对内效力: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指示提单须经过背书并交付转让,因此,就指示提单而言,有权提取货物并依据提单向承运人提出货损索赔的应为通过连续背书合法取得并持有提单的收货人。指示提单背书交付的对外效力:指示提单经合法背书交付即对承运人也发生法律效力,承运人只需也只能向受让人履行提单项下的合同义务并承担义务不履行的责任。
关于电放:

1)有的简写为TLX,
少部分人简写为T/R(另:T/R还指trucking 吨车费,拖车费)
2)电放:应签发或已签发正本B/L的货代或船公司,根据托运人或货代的要求,在POL不签发正本B/L或收回已签发之正本B/L,以E—MAIL 或FAX或Telex , Telegram 等方式通知Delivery Agent 将货放给B/L上的Consignee或shipper order之人(to order B/L下)
3)shipper申请电放,通常要其出具公司正本保函或在有关B/L COPY(MEMO—B/L)上背书。保函的内容通常有:shipper’s name , voyage NO. B/L NO. Sailing date (开航日)及货代无条件免责条款。
4)切记:若签正本B/L给shipper 后,shipper才提出电放申请,须收回全套正本B/L。
5)当同意电放后,有的出具电放信,有的给出一个电放号(如密码一样,为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
6)做L/C (以L/C为付款条件),或B/L为order单(即B/L上Consignee栏未填收货人Business Name , (又叫 Complete 或 Full Name ),而显示为“order” 或“order of shipper”或“order of XXX Bank CO”或“order of XXX CO”,总之,只要于Consignee见有order 字样者)或空白B/L(即B/L中Consignee栏空着不填)或付款条件为Collection(托收(注:collect 则为“到付”之义))(托收含D/P=Doc Against Payment 与D/A= Doc Against Acceptance)
,以上四种情况原则上不允许做电放。
7)电放下通常采用PP(prepaid . 预付运费)。
8)若货物有不良情况,切记:于电放信上要打上Mate’s Remark.(大付批注)。
9)电放日:通常应于货(柜)抵目的港前。
10)电放申请书上常有此句:Please kindly release cargo to Consignee here - below without presentation.(“提交,出示”) of the orginal XXX Bill of Lading.(XXX 代表 Carrier’s Name 或货代名)(在不提交×××公司的正本B/L下请将此票货放给以下载明之收货人)
11)使用电放放货,并非不出B/L。
只是不出正本B/L(若已出,则一定要全套收回)而出B/L COPY 或MEMO件。为了能详尽反映货物相关情况,使用B/L COPY件是最好之方式。
12)使用电放,通常需向客户收取电放费:USD 15左右。
以下是做电放的几种情况:
ⅰ)
不出任何B/L(H—B/L,M—B/L均不签给客户)
客户
补料
货代
补料(注明“做电放”) Carrier(以B/L样本方式将有关情况告知对方)
Carrier出单MB/L copy件
货代
传MB/L COPY 客户,客户确认OK后,:客户
传电放申请书
货代
传电放申请书 Carrier。若Carrier同意电放,通常于货装船后:Carrier 传电放信
或给电放号shipper传电放信或给电放号Consignee
货抵目的港后,Consignee凭电放信或报出电放号,找Carrier于目的港之Agent提货。此种情况多见于目的港在东南亚地区时,因为电放快而B/L流转(邮寄)慢。(船比B/L先到卸港)
ⅱ)
对M—B/L电放,使用货代的代理,签发正本H—B/L,对M—B/L电放即意味着以电放信代替M—B/L之功能(当然不可能签M—B/L正本单)
货代给其客户签正本H—B/L,H—B/L上的shipper填客户名,Consignee填目的港客户名(即真正的收货人)
Carrier给Forwarder 的M—B/L COPY(或MEMO)件上,shipper 填货代名,Consignee填货代于目的港的代理。
上述操作也可:货代与其客户对好单后,将客户回传给Forwarder的H—B/L上的shipper一栏,由客户名改为货代名,将Consignee栏由真正的收货人改为货代之代理,其他内容不动(其他内容指品名,包装,件数,POL,POD,Delivery Agent, Gross Weight, Measurement, Cntr No., Seal No., Marks & Nos (唛头及唛码) ,Notify, Place of Receipt, Place of Delivery Vessel & Voy No., Shipping on board Date等等)改完此二栏后将此单传给Carrier。以上操作中货代传给Carrier之单子上,其自己成了自己B/L之shipper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