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单据的签发日期应符合逻辑性和国际惯例,通常提单日期是确定各单据日期 的关键,汇票日期应晚于提单,发票等其他单据,但不能晚于 L/C 的效期. 各单据日期关系如下: 发票日期应在各单据日期之首; 提单日不能超过 L/C 规定的装运期也不得早于 L/C 的最早装运期; 保单的签发日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一般早于提单 2 天),不能早于发票; 箱单应等于或迟于发票日期,但必须在提单日之前; 产地证不早于发票日期,不迟于提单日; 商检证日期不晚于提单日期,但也不能过分提单日,尤其是鲜货,容易变质的商 品; 受益人证明:等于或晚于提单日; 装船通知:等于或晚于提单日后三天内; 船公司证明:等于或早于提单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