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签订后,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或需要变更时,需经双方同意,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如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外提出,必须负担对方已造成的实际损失。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运输合同,在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前,须报下达计划的主管部门核准。
托运人因故需要变更运输货物的名称、数量、起讫地点、运输时间、收发货人时,应向承运人提出运输变更申请书或其他形式的书面申请(包括信函、电报);托运方对已托运的货物,要求变更收货人或取消托运,须向受理车站提出书面申请。承运人在接到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同意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货物承运后,因发生自然灾害、道路阻塞等造成运输阻滞,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协商处理,发生的卸存、接运、转运及保管费用按下述规定处理:
接运时,货物卸存、接运费用由托运人负担,已完成运输里程部分运费照收,未完成里程部分运费退回;
回运时,已完成里程部分的运费照收,回程运费免收;
应托运人要求绕道行驶或改变到达地点时,全程运费照实核收;
货物在受阻处存放,承运人仓库可免费保管5天,在非承运人仓库存放,保管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合同的解除:
由于某种原因发生,运输货物已没有必要,货物起运前可办理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原因主要有:①因自然灾害造成运输线路阻断;②市场变化,托运人认为该批货物已经没有发运必要;③执行政府命令影响按时履行运输合同;④双方商定的其他情况。合同解除也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公函、电报)提出或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