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赔。收货人或托运人在接到承运人交给的货运记录后,认为是属于承运人的责任,可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提出赔偿要求时,须填制赔偿要求书并附货物运单货物全部丢失时或票据丢失时为领货凭证和货票丙联 、货运记录、货物损失清单和其他证明材料。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相互间要求赔偿的有效期限为180日。
2、赔偿款额。保价货物: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最多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价金额。货物损失一部分时,按损失部分占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进行赔偿。非保价货物:不按件数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多赔偿100元;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多赔偿2000元;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每10公斤最多赔偿30元;实际损失低于上述赔偿限额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投保运输险的货物发生损失,由承运人与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货物的损失,由于承运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上述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3、事故责任分歧处理。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双方对事故责任有分歧,应依照下列程序解决: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一方可申请合同管理机关进行调解、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理判决。
提赔人不论采取哪种方式,均必须在收到对方答复的60日内提出,超过这个期限各方均不予受理。经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对判决不服的,必须在判决书的指定的日期内上诉,期满不上诉的,判决即付诸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