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货物装卸和运输过程中,承运、托运双方都应按合同规定办好货物交接手续。货物起运前,双方当事人应在场点件交接,认真核对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与运单是否相符,并查看包装及装载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发现不符合规定或危胁安全运输的,不得起运。承运方确认无误的,应在托运方发货单上签字,然后起运。包装轻度破损,短时间修复、调换有困难,托运人坚持装车起运的,经双方同意,并做好记录,签名盖章后,方可装运,其后果由托运人承担。
整批货物运抵指定地点交付后,收货单位应在货票上签收,由驾驶员交给到站或带回起运点。零担货物由收货人向到达车站(仓库)凭货票提取。如发现货损、货差,双方交接人员做好记录,并签认,收货人不得因货损、货差拒绝收货。
货物交接时,承运、托运双方对货物重量和内容如有疑义,均可提出查验和复磅,如有不符,按有关规定处理。查验、复磅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收货单位如货票遗失,应及时向车站说明登记,经车站确认后,可凭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提货。如收货单位向车站说明前,货物已被他人持票提走,车站协助查询,不负责赔偿。承运人对发出领货通知的次日起超过30天无人领取的货物,要建立台账,及时登记,妥善保管,在保管期间不得动用,并认真查找物主,经多方查询,超过一个月仍无人领取的货物,按国家经委《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办理。但鲜活和不易保管的货物,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受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