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补偿贸易
3.来料加工装配贸易
4.进料加工贸易
5.寄售、代销贸易
6.边境小额贸易
7.加工贸易进口设备
8.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
9.租赁贸易
10.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
11.出料加工贸易
12.易货贸易
13.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
14.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
15.加工贸易
16.境外贸易加工
1. 一般贸易(代码"10")
一般贸易是指我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货物。
货款援助的进出口货物,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外商投资企业用国产材料加工成品出口或
自行收购产品出口,宾馆饭店进口的餐饮食品,供应外籍船舶或飞机的国产燃料、物料及零配件,境外劳务合
作项目中以对方实物产品抵偿我劳务人员工资所进口的货物(如钢材、木材、化肥、海产品),我境内企业在境外
投资以实物投资部分带出的设备、物资等,均按一般贸易统计。
2. 补偿贸易(代码"13")
补偿贸易是指由境外厂商提供或者利用境外出口信货进口生产技术或设备,由我方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方
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货款本息的交易形式。如经批准,也可以使用该企业(包括企业联合体)生产的
其他产品返销对方,进行间接补偿。
3.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代码"14")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
供设备,由我方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对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对方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
我方用工缴费偿还的交易形式。
4. 进料加工贸易(代码"15")
进料加工贸易是指我方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
或半成品后再外销出口的交易形式。
进料加工装配贸也可采取对口合同的交易形式,即买卖双方分别签订进口和出口对口合同。料件进口时我方先
付料件款,加工成品出口时再向对方收取成品款。
5. 寄售、代销贸易(代码"16")
寄售代销贸易是指寄售人把货物运交事先约定的代销人,由代销人按照事先约定或根据寄售代销的协议规定的
条件,在当地市场代为销售,所得货款扣除代销人的佣金和其他费用后,按照协议规定方式将余款付给寄售人
的交易形式。寄售人与代销人之间不是买卖关系,而是委托关系,代销人对货物没有所有权。
6. 边境小额贸易(代码"19")
边境小额贸易是指我国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以下简称边境地区)经
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
间进行的贸易活动,包括易货贸,易现汇贸易等各类贸易形式。
7. 加工贸易进口设备(代码"20")
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是指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对方作价或不作价提供进口的机械设备,包括以工缴费(或
差价)偿还的设备和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不扣减投资额度的设备。
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设备凡是扣减投资额的,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统计。是否扣减投资额
度,以企业主管海关减免税审批部门审定的结果为准。
8.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代码"22")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是指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公司为承包国外建设工程项目和开展劳务
合作等对外合作项目而出口的设备、物资,但不包括边境地区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
业与我国批邻国家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出口的工程设备、物资。
9. 租赁贸易(代码"23")
租赁贸易是指承办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贸易合同,租赁期为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进出口货物。
10.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代码"25")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龙(包括中方投资)所进口的机器
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指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以及根据国家规定进口本企业
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辆和办公用品(设备)。
11. 出料加工贸易(代码"27")
出料加工贸易是指将我境内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交由境外厂商按我方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
复运进口,我方支付工缴费的交易形式,不包括"带料加工出口"。
"带料加工出口"指我方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将我境内的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运至境外加工或装
配,成品在境外销售带料加工出口项下运出境的货物,应按实际易方式统计,如:机械设备、原材料等出口按"
一般贸易"统计;来、进料加工成品出口按"来、进料加工贸易"统计;租赁出口按"租赁贸易"统计。
12. 易货贸易(代码"30")
易货贸易是指不通过货币媒介而直接用出口货物交换进口货物的贸易。
13. 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代码"33")
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是指从境外直接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和从出口监管仓库运出境的货物,不包括保税区的仓
、转口货物。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及其统计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3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22号发布)和《海关
总署关于修订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出口退税管理规定的通知》(署监[1995]440号文)的规定,出口监管仓库指
存放已按规定领取了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批件,已对外卖断结汇并向海关办完全部出口海关手续的货物的专用仓
库。存放在该仓库内的货物为"出口监管仓库货物"。
14. 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代码"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