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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组贸易术语的性质特点

[日期:2015-01-26]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D组包括的五种贸易术语中,除了DAF是在两国边境指定地点交货外,其他四种术语都是在进口国的目的港或目的地交货,这就与前面各组术语有了明显的区别。按照D组术语成交的合同称到货合同(Arrival Contract),到货合同是与装运合同(Shipment Contract)相对而言的,按照F组、C组术语成交的合同称作装运合同,在装运合同下,卖方要支付将货物按照惯常航线和习惯方式运至约定地点所需的通常运输费用,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在货物以适当方式交付运输之后发生意外而导致的额外费用,则由买方承担。按D组术语成交时,卖方要负责将货物安全及时地运达指定地点,包括边境地点、目的港口以及进口国内地,实际交给买方处置,才算完成交货。卖方要承担货物运至该地点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可见,D组术语条件下,卖方所承担的风险要大于前面各组,特别是按照DDP术语成交时,卖方负责将货物交到进口国内的约定地点,承担在此之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其中包括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的手续以及相关费用。所以,作为卖方在对外成交时,一定要认真考虑该项业务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种风险以及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另外,在打算采用DDP条件对外成交时,卖方还应考虑办理进口手续有无困难,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采用DDP条件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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