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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设国际物流仲裁中心问题的研究

[日期:2015-01-25]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一、国际物流仲裁中心的含义

国际物流仲裁中心从字面上理解存在两种解释。一种解释为我国是国际物流的仲裁中心。这种解释认为“国际”修饰的是物流,我国是物流仲裁中心,而物流的涉及地域遍及世界各地,即为“国际物流”;另一种解释是我国成为国际性的物流仲裁中心,这里的物流特指国际物流。这种解释认为国际物流仲裁中心的发展是以国际性为导向,类似于为世界公认海事仲裁中心之一的伦敦海事仲裁中心,为整个物流界所普遍认可的物流仲裁中心,吸引大量异地当事人选择在此仲裁。本文所指的是第二种含义上的国际物流仲裁中心。

现代物流不再是传统的单个服务项目,而是集运输、仓储、配送、信息网络等为一体的跨地区跨行业的现代运作体系。入世以来,物流行业在我国进入加速发展时期,也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强有力的推动器。同时,物流企业的增多,物流服务项目扩展延伸,物流经营合同的多环节、宽领域等复杂性,也引发了越来越多的物流争议。诉讼是现代法治框架下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基于合作关系产生的物流纠纷以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不利双方继续进行业务往来。因此,仲裁作为与诉讼同等重要的争议解决方式,由于其具有的高度的意思自治性(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等)、裁决在各国的普遍效力、仲裁过程的保密性、仲裁结果具有相对可预测性等优点,成为有关当事人优先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尤其是商事仲裁也因此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商业环境的重要因素。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有仲裁制度,并形成各种地区性、国际性的仲裁中心。国际仲裁中心的首要衡量指标是受案量以及受理案件中来自外国当事人的比例。伦敦之所以被称为海事仲裁中心,就在于世界上90%的海事仲裁案件,每年大约有几百件,都在伦敦受理。其次,仲裁裁决的公正性是决定一个仲裁机构能否成为仲裁中心的关键,这也是其吸引各国当事人选择其仲裁的前提。第三,仲裁的公正性是由完善的法律制度和高素质的仲裁员来保证的。所以,我国要成为国际物流仲裁中心也着重从这几个方面来建设。

二、我国建设国际物流仲裁中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国际物流仲裁中心的建设为我国物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软环境,从而促进国际物流业腾飞,同时,相对发达的国际物流业也有利于我国国际物流仲裁中心的建设,两者是相互促进,共同进步的,这也是我国建设国际物流仲裁中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两个基本点中的内容之一。

(一)必要性

1.物流服务的广泛性、综合性、复杂性

物流仲裁是对物流合同当事人关于合同订立、履行、违约责任等发生纠纷时基于自愿协议提交而提供的一种服务。物流合同是物流服务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就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物流活动的一项或几项达成的协议。

根据物流的基本功能,物流合同可相应地分为运输合同、储存合同、装卸合同、搬运合同、包装合同、流通加工合同、配送合同、信息处理合同。根据物流合同所覆盖的功能范围,可将物流合同分为综合性物流合同和单一性物流合同。所谓综合性物流合同,是指物流服务商提供包括物流系统设计和管理、运输、仓储、包装、装卸等几项功能在内的一揽子物流服务而订立的合同。所谓单一性物流合同,是指仅仅提供物流基本功能中的一项服务,如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或者是因为功能的不可分割性而将几项功能结合在一起,如运输与装卸。从单一性物流合同向综合性物流功能的转变过程,是传统物流向现代物流发展的标志。

综合性物流合同具有多环节性、广泛性、综合性,因此,有关纠纷的解决也呈现出高度的复杂性。另外,由于物流功能所涉及各领域的法律法规差异性较大,各国一般很难制定统一的物流法,国际上也没有统一的物流公约,这为纠纷的解决带来进一步的难题。物流业属于新兴产业,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和专业性,其产生纠纷的可能性更大,如果不能妥善解决物流争议,将会阻碍物流行业正常有序地发展。

物流合同的复杂性要求解决纠纷的机构应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否则,不能胜任这一艰巨的使命。相对于诉讼而言,仲裁特有的机制使其更具有专业性。依我国目前选拔法官的机制,还不能完全确保法官能够对物流各环节的争议具有专业的判断能力。相对而言,仲裁员的任职更强调专业水平,而且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员,这些机制能够更好地应对物流争议的复杂性,更加有效地解决物流争议。

2.仲裁解决物流争议弥补诉讼方式的不足

仲裁是当今国际上公认并广泛采用的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国内,仲裁也以其特有的机制,有别于诉讼的鲜明特点逐渐为越来越多的人所了解、熟悉和接受。在物流争议中,选择仲裁相对诉讼有如下优点:

①仲裁“一裁终局”的简便程序制度。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如有异议,不会像诉讼那样继续进行二审、再审等程序。这大大有利于当事人之间快速解决纠纷,节省大量的时间、精力、费用。物流服务本身就是建立在当事人之间相互合作基础上的,如果双方以相对尖锐的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则可能使双方均陷入上诉、再诉等长期的对抗状态,进而对当事人之间继续合作造成障碍。而仲裁由公正而权威的专家协调、迅速解决争议,易于当事人从无尽的诉讼中解脱出来。

②当事人的意志充分自治。我国《仲裁法》第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可见仲裁采取自愿原则,仲裁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的,包括自愿决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解决争议的事项,仲裁机构、仲裁人员,甚至仲裁适用的程序和法律。仲裁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志自治的基础上进行,赋予当事人更大的自主权。而诉讼方式给予当事人的选择权不及仲裁范围之广,因此仲裁的裁决也更易为当事人所接受。

③各国对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涉外仲裁的裁决,当事人向被执行人所在国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要被请求执行方所在国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或是成员国,该法院就得依其国内法予以强制执行。因为国际物流服务所涉地域,领域经常跨越国界,物流争议往往具有涉外性。因此,相对诉讼方式来说,仲裁解决国际物流争议的这一优越性,显得无法比拟。

④当事人信息的保密制度。我国《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而诉讼仅依法律规定的特定事项才可申请不公开审理。因此,仲裁从庭审到裁决结果的秘密性,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避免影响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使双方当事人在感情上更容易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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