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旧规定对比
一是取消了外销比例达到50%以上才予以退税的规定,只要应纳税额小于零,就可申报退税。二是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从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的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的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三是企业应按月申报“免、抵、退”税,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日~15日。
二、“免、抵、退”税的核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或免抵退税额二者之中较小者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 FOB )以出口发票计算,扣除运保费和佣金后的离岸价,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2.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 海关 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3.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例1: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2002年1月共销售5吨货物,其中4吨出口,出口离岸价为99000美元,货款未收到,美元记账汇率为8.27。内销量为1吨,内销金额200000元,销项税额34000元,当月购进原材料等辅助材料470588元,进项税额合计80000元。假设内外销货物增值税税率17%,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5%,无上期留抵税额。
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47058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0000
贷:银行存款 550588
(2)产品外销时,分录为:
免税出口销售额=99000×8.27=818730(元)
借:应收外汇账款 818730
贷:主营业务收入818730
(3)内销产品,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4)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818730×(17%-15%)=16374(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374
贷:应交税金棗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6374
(5)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4000-(80000-16374)=-29626(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9626元。
(6)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818730×15%=122809(元)
因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9626元(当期免抵退税额122809元,所以,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9626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22809-29626=93183(元)。
借:应收补贴款--增值税2962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93183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 ) 122809
(7)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29626
贷:应收补贴款--增值税29626
例2:在“免、抵、退”税业务中,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账务处理比较复杂,现举例说明。承上例,假设当月 海关 核销进口料件价格为100000元,其他条件不变,则(1)~(3)分录同上。其余的账务处理如下:
(4)免税进口料件,分录为:
借:原材料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5)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00×(17%-15%)=2000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818730×(17%-15%)-2000=143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