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上承运人与港口的交接,由外轮理货人员代表海上承运人在船边交接。外轮理货人员船边理箱,填写理箱报告。
(2)卸船时如有发现箱号、封号等与进口单证不符或箱体有残损,外轮理货人员填制“设备交接单”一式四联,并经船方签字。凡卸船前发生的残损应定为原残,卸船后发生的残损视为工残,凡无原残记录的残损,一律视为工残。
(3)装船时如发现有不符合交接标准的集装箱,一般不应装船。如不影响目的港交货,且船方同意接受,可以装船。但外理人员填制“设备交接单”一式四联,将有关情况在“设备交接单”上注明,由港方签字。
(4)外理人员在船舶装卸作业完毕后八小时内将“设备交接单”交船代和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