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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信用证诈骗方法

[日期:2015-01-19]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防止信用证诈骗方法

  国际结算诈骗中,跟单信用证诈骗是最主要和较隐蔽的类型。本文试对跟单信用证诈骗的常见方式略作分析和探讨。

  一、跟单信用证诈骗的常见方式及其特征

  (一)假冒或伪造印鉴(签字)诈骗

  所谓"假冒或伪造印鉴(签字)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在以打字机打出并通过邮递方式寄出的信用证,假冒或伪造开证行有权签字人员的印鉴(签字),企图以假乱真骗受益人(出口商)盲目发货,最终达到骗取出口货物的罪恶目的。

  这种诈骗一般有如下特征:

  1.信用证不经通知,而直达受益人手中,且信封无寄件人详细地址,邮戳模糊;

  2.所用信用证格式为陈旧或过时格式;

  3.信用证签字笔画不流畅,或采用印刷体签名;

  4.信用证条款自相矛盾,或违背常规;

  5.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或提单做成申请人(进口商)为收货人。

  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 BIRMINGHAM BRANCH,ENGLAND)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 .LONDON)。

  因该证没有象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

  (1)信用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无法辩认从何地寄出;

  (2)信用证限制通知行-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议付,有违常规;

  (3)收单行的详细地址在银行年鉴上查无;

  (4)信用证的签名为印刷体,而非手签,且无法核对;

  (5)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至尼日利亚,而该国为诈骗案多发地。 根据以上几点,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如此。从而避免了一起伪造信用证件诈骗。

  (二)盗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码)诈骗

  所谓“盗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在电开信用证中,诡称使 用第三家银行密押,但该第三家银行的确认电却无加押证实,企图瞒天过海,骗取出口货物。

  这种诈骗通常有如下特征:

  1.来证无押,而声称由第三家银行来电证实;

  2.来证装效期较短,以逼使受益人仓促发货;

  3.来证规定装船后由受益人寄交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

  4.开立远期付款信用证,并许以优厚利率;

  5.证中申请人与收货人分别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加拿大AC银行ALERTA分行电开的信用证,金额约100万美元,受益人为安徽某进出口公司。银行审证员发现该证存在以下疑点:(1)该证没有加押证实,仅在来证中注明“本证将由××行来电证实”;(2)该证装效期在同一天,且离开证日不足一星期;(3)来证要求受益人发货后,速将一套副本单据随同一份正本提单用DHL快邮寄给申请人;(4)该证为见票45天付款,且规定受益人可按年利率11%索取利息;(5)信用证申请人在加拿大,而收货人却在新加坡; (6)来证电传号不合常理。针对这几个疑点,该中行一方面告诫公司“此证密押未符,请暂缓出运”,另一方面,赶紧向总行国际部查询,回答:“查无此行”。稍后,却收到署名“美洲银行”的确认电,但该电文没有加押证实,于是该中行设法与美洲银行驻京代表处联系,请示协助核实,最后得到答复:“该行从未发出确认电,且与开证行无任何往来”。至此,终于证实这是一起盗用第三家银行密押的诈骗案。

  又如:广西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署名印尼国民商业银行万隆分行(PT BANK DAGANG NEGARA INTL ORERATION,BANDUNG,INDONESIA)电开的信用证,金额约。80万美元,来证使用开证行与渣打银行上海分行之密押。后来,该中行去 电上海打银行核实,得到复电:“本行不为第三家非其集团成员银行核为,且不负任何责任”,该中行只好转查开证行总行,但被告知:“开证行从未开出此证,且申请人未在当地注册,无业务往来记录”。显然,这是一份盗用他行密押并伪冒印尼国民商业银行的假信用证。

  (三)“软条款”/“陷阱条款”诈骗

  所谓“软条款”/“陷阱条款”诈骗是指诈骗分子要求开证行开出主动权完全操于开证方手中,能制约受益人,且随时可解除付款责任条款的信用证,其实质就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以便行骗我方出口企业和银行。

  这种诈骗主要有以下特征:

  1.来证金额较大,在50万美元以上;

  2.来证含有制约受益人权利的“软条款”/“陷阱条款”,如规定申请人或其指定代表签发检验证书,或由申请人指定运输船名、装运用日期、航行航线或声称“本证暂未生效”等;

  3.证中货物一般为大宗建筑材料和包装材料,“花岗石、鹅卵石、铸铁盖、木箱和纤维袋”等;

  4.诈骗分子要求出口企业按合同金额或开证金额的5%—15%预付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给买方指定代表或中介人。

  5.买方获得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后,即借故刁难,拒绝签发检验证书,或不通知装船,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全套单据议付,白白遭受损失。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香港KP银行开出的金额为USD1,170,000,00元的信用证,受益人为广西某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为木箱。采证有如下“软条款”:“本证尚未生效,除非运输船名已被申请人认可并由开证行以修证书形式通知受益人”(THIS CREDIT IS NON-OPERATIVE UNLESS THE NAME OF CARRYING VESSELHAS BEEN APPROVED BY APPLICANT AND TO BE ADVISED BY L/C OPENING BANK INFORM OF AN L/C ANENDMENT TO BENEFICIARY)。

  中行在将来证通

  知受益人时提醒其注意这一“软条款”,并建议其修改信用证,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后来,经磋商,申请人撤销该证,另由香港IB银行开出同一金额、同一货物、同一受益人的信用证,但证中仍有这样的“软条款”:“装运只有在收到本证修改书,指定运输船名和装运日期时,才能实施”(SHIPMENT 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N AMENDMENT OF THIS CREDIT ADVISING NAME OF CARRYING VESSE/AND SHIPMENT DATE)。可谓“换汤不换药”,主动权仍掌握在申请人手中,而受益人却面临若申请人拒发装运通知,则无法提交全套单据给银行议付的风险,此时,该中行了解到与该进出口公司联营的某工贸公司已将40万元人民币质保金汇往申请人在深圳的代表,而且该进出品公司正计划向其申请人民币打包贷款600万元作订贷之用。于是,该中行果断地采取措施,一方暂停向该公司贷款,另一方面敦促其设法协助工贸公司追回质保金。后经多方配合,才免遭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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