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流程:
买卖双方签定购销合同,货款支付方式采用国内信用证。
买方向开证行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
开证行(买方开户银行)受理业务向通知行(卖方开户银行)开立国内信用证。
通知行收到国内信用证后通知卖方。
卖方收到国内信用证后,按国内信用证条款规定发货。
卖方发货后备齐单据,向委托收款行(通常是通知行)交单。
延期付款信用证,卖方可向议付行(通常是通知行)申请议付。
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将全套单据邮寄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
开证行收到全套单据、审查单证相符后,向委托收款行/议付行付款或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
开证行通知买方付款,并将单据交予对方。
申办条件:
1. 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管理健全,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可靠的还款来源;
2. 有真实的商品交易背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法合规;
3. 与交易对手有稳定的合作关系,履约记录良好,销售回款正常,未发生贸易纠纷;
4. 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与银行有稳定的结算关系,自愿接受银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5. 卖方融资办理行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