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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知识介绍

[日期:2015-01-19]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跟单信用证---国际银行界提供的这种服务形式,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跟单信用证的发展削弱了货主的风险,其根本的作用是能够保证卖方得到货款,买方得到货物。然而,需要信用证涉及到的各方---银行、买方、卖方必须诚实可信。

  跟单信用证的操作流程简单,当买方从国外进口货物时,向本国银行申请开具向卖方(或信用证的受益方)付款的信用证,卖方根据销售合同规定的运输方式,将能够证明货物已经出运而且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文件交与银行议付。证明货物出运的主要单据是提单,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双方约定的单据,如原产地证明、商业发标、保险单等。

  那么,银行在跟单信用证体系中起什么作用呢?当开证行收到全套符合要求的文件后,开证行会将约定的货款付给卖方(或受益人)。通常,开证行要求卖方将单据交给其本国的银行,该银行作为议付行。议付行将全套完整的单据邮寄给开证行,开证行将这些文件转交给买方(开证申请人)。

  为使跟单信用体系运转良好,削弱卖方和买方的风险,卖方提供给银行的文件必须具有可靠性和真实性,而且执行贸易合同的承运人必须是值得信赖的。当然,银行本身的可信度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卖方提供的文件符合跟单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则履行付款义务。但是银行不担保文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如果银行发现单据不符或文件失效,这时跟单信用证就失效了。银行审核单据的正确性时非常谨慎,单据之间内容是否相符,单据与信用证是否相符,这是银行接受议付或拒付或拒绝议付的根本原因。

  跟单信用证体系下,银行操作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例如,银行处理原产地证明时,并没有考虑货物的实际状态,银行只考虑文件内容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但是,有些文件银行是不予考虑的,如印刷在提单背面的条款,银行处理单据的准则是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在跟单信用证体系下,卖方和买方怎样才能降低风险呢?

  首先,必须认真缮制销售合同。国际贸易是从订立合同开始的,合同中应阐明买方申请开证时向银行提出的条款,这些条款应该清晰、简单可核实并且限制条款少。买方对运输单据的规定要具体、如提单的种类、由谁签发等。买方应明确规定对于货的品名和包装的描述,语言应清晰、明了、便于银行审核单据。合同中应避免使用诸如“第一流的承运人”、“特定天气状况下装船”之类的语言。当卖方向银行提供的文件需要满足上述语言要求时,议付行将无所适从,不得不征求申请人(买方)的意见,这必将造成议付延迟。除进口清关和官司方所要求的文件外,进口方(买方)不应要求过多的文件,因为文件越多,银行遇到单证不符点的机会越大,这必将影响跟单信用证体系的顺利运行。

  其次,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必须及时、认真地核查。通常,收到信用证后,卖方即根据销售合同地条款开始备货,准备出运。但是,当卖方根据销售合同准备好单据提供给议付行时,发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只能根据信用证议付,而对销售合同一无所知。由此,必将造成议付失败或有条件议付。如果卖方收到信用证衙及时与销售合同比较,发现信用证有偏差,卖方可以通知买方更改信用证,上述麻烦是可以避免的。

  最后要说明的是,货主不要为了获得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保函。实际上,货主都知道,应该使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真实地反映出货物的实际情况。这不仅是银行审核信用证时的要求,而且也是因为发生过利用单据进行诈骗的情况。但是,卖方为了获取清洁提单,往往通过向承运人出具保函的方式要求承运人删除批注。事实上,承运人有权对收到的待出运货物状态进行批注,因为这可以限制承运人承担的责任。对于出具保函的做法,银行方面十分反对。有些国家的法律是不承认这种保函的,而且认为这是欺诈行为,是卖方与承运人共同欺骗买方。真正的问题是,一旦这种保函落入买方手里,那么跟单信用证的操作就复杂化了。

  1.信用证类型的表示方法

  (1)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是为开立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而拟订的。

  (2)可撤销的信用证 很少情况下使用这种格式开立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使用时要去掉"不可撤销"字样,并以"可撤销"的字样代替之。

  2.号码 开证行的信用证编号。

  3.开证地点和日期

  (l)开证地点是指开证行所在地。
  (2)采取(航空)邮寄开证时,打上的开证日期通常即为邮寄信用证的日期。
  (3)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用作有效的信用证文件时(即在已先发出电讯,而该电讯又非有效的信用证文件的情况下),要打上的日期应为电讯中的开证日期。
 
  (4)如电讯中未标出明确的日期,所要填写的日期应为电讯传递的日期。 当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当作有效的信用证文件时,应清楚地注明:为证实我行XX日电讯,本信用证为有效的信用证文本。

  4.有效日期和地点

  (l)如 UCP500第4条所规定,所有的信用证必须规定交单要求付款、承兑、议付的到期日。
  (2)应加列日期,而不是一段时期。
  (3)在该到期日那天或以前必须提交单据的地点为到期地点。该地点通常为一个城市或一个国家。因此,"有效日期和地点"的例子应为:"1998.04.06 in London"。
  (4)所选择的有效地点必须与信用证项下提交单据给指定银行的所在地一致。
  5.申请人 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

  6.受益人 开立信用证受益的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
 
  7.通知行

  (l)此处填写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名称和地址。
  (2)参考编号下面不应填写任何内容(此处是供通知行使用的)。
  (3)如果通知行还是UCP500第10条b款所提到的"指定银行",亦需在第9项"使用信用证的银行"标题下填上其名称和地址。

   8.金额

  (1)金额应用大写和小写表示,此处需要适当警戒未经授权的改动。
  (2)如金额前加上About,Approximately,Circa等词语,信用证将允许有UCP500第39条a款提到的10%的金额增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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