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延期付款信用证,是受益人提示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指定银行履行付款责任。
几十年来延期付款信用证及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并无特别之处,但前不久英国伦敦商业法庭的一桩判决,彻底改变了对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传统看法,欧美各国贸易融资银行家甚至惊呼:延期付款信用证的末日来临了吗?
案件简述:根据申请人要求,开证行BANQUE PARIBAS(简称PARIBAS)开立了一份以BAYFERN LIMITED为受益人,金额为1850万(可溢短)美元的跟单信用证。该证规定“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提单日后180天由开证行办理延期付款”。通知行BANCO SANTANDER SA(简称SANTANDER)根据开证行的请求对信用证加具了保兑。
随后,受益人提交了证下单据。经过审核,SANTANDER银行接受了金额为2030万美元的单据,根据与受益人签订的有关协议,SANTANDER银行凭一份款项让渡书贴现了远期付款款项。可贴现后不久,受益人被指控欺诈(实际没有交货)。因此,开证行在到期日拒绝偿付保兑行。经交涉无果,保兑行遂起诉开证行,要求开证行偿付。
英国法官根据UCP500第10条D款以及第14条A款等条款,最终的判决结果是: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提供融资的银行不具有在信用证下从开证行获得直接的、独立的付款承诺的权利。判通知行兼保兑行SANTANDER败诉。(具体判决依据略)
需要我们了解和注意的是:
① 当前,在我们公司的进出口业务中,信用证项下占到1/3强,而(远期项下)延期付款信用证又占相当的比例。
② 远期信用证中付款方式有三种类型:
1) by Def Payment (延期付款)
2) by Negotiation (议付)
3) by Acceptance(承兑)。
我们可以从上面的案例中看出,其中“1) by Def Payment”风险较高。对于开证行的拒付,法律上缺乏抗辩依据。为降低出口收汇的风险,(特别是大额信用证)建议考虑后两种方式即“by Negotiation” 或“by Accept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