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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出口的业务流程

[日期:2015-01-19]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一般贸易方式下”的货物出口业务流程
“一般贸易方式下”货物出口业务的运作,按时间顺序通常涉及七个环节:即业务洽谈环节,催收、验货、交货环节,单证缮制、审核、提交环节,货代公司租船定舱、自报关或委托报关环节,收回报关单、办理收汇核销环节,购货款结算环节,出口退税申报环节。现逐一说明如下:
(一)业务洽谈环节

该环节一般集中在公司内部的业务部门,具体由业务人员操作,主要涉及产品价格、付款方式、结算方式及内销、外销合同的签定。

1、业务人员通过广交会、展销会、朋友介绍、电子邮件、自行函电等方式和国外客户进行业务洽谈,对于洽谈过程中遇到产品技术、质量、交货时间紧迫等问题,即与相关部门如技术品管部、工厂等商洽。

2、业务人员与国外客户商定好货物价格后,即通知工厂制样供客户确认。有时广交会、展销会上就有样品。

3、价格谈妥,样品确认后,业务人员与外商就货款付款方式和结算方式进行商洽,付款方式有以下几种方式:

(1)货到付款

(2)预付款

(3)按进度付款(工程类)

结算方式有以下几种方式:

(1)             信用证L/C(分为即期和远期)

    [注: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在进出口业务中,进口地银行根据进口人的申请向出口人开立一纸书面文件,在文件中规定,只要出口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符合该文件条款规定的单据,银行保证履行付款责任。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作为中介人参与国际贸易事务,承担第一付款责任,把原来应由进口人履行凭单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履行,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对信用证本身内容的审核主要包括:银行的付款责任文句;付款责任可否撤销;有无保留条件和限制性条款;有无遵照《UCP500》的条文;信用证的有效期和到期地点是否合理等内容。卖方审核信用证的主要依据是买卖合同。因为信用证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开立的,信用证中所列条款必须与买卖合同相一致。这些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标的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装运时间、分批、转船条款;货物单价总值等内容。信用证方式是一项纯单据买卖业务,银行仅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但这种符合的要求十分严格。]

(2)电汇T/T(分为前T/T和后T/T,这种方式下的客户一般都

熟客)

[注:①前T/T结算方式(即外商先电汇给出口人货款,并由

出口人转交给供货方,供货方在收到货款后再发货。)下,公司可能会遇到工厂不发货或少发货的风险;②后T/T结算方式(即先发货后收汇)下,公司可能会遇到收汇后不核汇的风险。但这样的风险,前者一般不会遇到,后者影响不大,因为外汇管理目前比较宽松。]

(3)信汇M/T(通过邮局汇款)

(4)承兑交单D/A(分为银行承兑和商业承兑)

[注:承兑交单是指代收银行按委托指示在进口人承兑汇票之后,

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人,于汇票到期之日进口人履行付款义务,可见出口人交单是以进口人的承兑为条件。承兑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银行承兑方式下,银行是承担最终的付款人;商业承兑方式下,

承兑企业是承担最终的付款人,托收银行没有责任。前者风险低,后者风险高。]

(5)付款交单D/P

[注:付款交单是指代收银行按委托指示在进口人付清票款后才

能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人。包括: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前者是由出口人开具即期汇票,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汇票和货运单据,进口人于见票时须立即付款,付清款项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后者是由出口人开具远期汇票,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汇票和货运单据,进口人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清款项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

(6)赊款OA

(7)混合方式

付款的票据有:汇票、本票及支票三种,其中:汇票在D/A方式

下采用的较多,本票、支票在国际贸易中基本没有。

4、付款方式和结算方式谈妥后,即可和国外客户签订出口销售合同,内部管理规范严格的外贸公司,对该合同需按ISO9002标准进行评审后方可履行。

据了解,在当初洽谈业务时,国外客户如有订货意向,双方一般先签备忘录,后定正式的出口销售合同。在真正形成文本合同之前,合同有开口合同和闭口合同两种。开口合同中价格未定死,尚有一定的区间和幅度;闭口合同中交货时间、价格都已敲定。传真件、订单、销售确认书的效用等同于出口销售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一条规定,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当事人约定或缔约国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因涉及的金额较大,一般都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我国认为,涉外经济合同是一个重要合同,在外贸实践中,通常都要采取书面形式。据此,我国代表在公约上签字时,按照公约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了声明,非书面形式有效的规定对我国不适用。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此外,出口销售合同的签定一般都早于收购合同(或内销合同,下同)。只有那种货源紧俏的原料性产品(如计划经济时期的棉纱等),才可能出现出口销售合同的签定滞后于内收购合同。

5、若出口销售合同规定结算方式为信用证,则业务人员应督促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开立信用证。

6、公司内的国际结算部门收到通知银行转来的信用证。

7、国际结算部门将收到的信用证登记备案,并对L/C进行初审,指出一些软条款提醒业务人员注意,然后及时将来证送交业务部门签收。

8、业务人员根据公司出口业务管理制度、出口销售合同及国际结算部门的初审提示,对L/C进行审证,对不符合要求或者有风险条款者,通知客户修改或办理出口信用险。

[注:若出口销售合同规定结算方式为D/P即期者,业务人员则申请办理短期出口信用险;若支付方式为信汇M/T、电汇T/T者,业务人员则要求客户支付定金(一般是货款的30%),并待定金到帐后方可执行下步履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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