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523)的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必须取得道路运输证,货车挂车单独办理道路运输证,但货车主车(牵引车)与挂车号牌一致时,可在主车的道路运输证备注栏中注明,挂车不另发证。按照以上规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货车主车必须取得道路运输证,而当货车主车与挂车号牌一致时,挂车不需单独取得道路运输证。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货车主车无道路运输证,应按两种情况处理:第一种,该车已经取得道路运输证,但未随车携带。应按《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种,该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如当事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应按《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当事人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则应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或《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视为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但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