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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商品检验条款也是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依据?

[日期:2015-01-18]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出口商品检验,外贸合同是重要的检验依据,但信用证是外贸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也是出口商品的一项重要检验依据。

  信用证是银行应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付款的凭证。即开证银行授权卖方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货运单据,到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款。所以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保证付款的信用方式。条件是出口方(卖方)提供的一切货运单据,要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要求,就可据以向出口地的通知行办理结汇;通知行将一切单据航寄国外开证行,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即付款给通知行。

  信用证中有关的条款,一般都应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开列,如果两者不一致,卖方有权提请国外买方进行修改,如不对外修改,就必须按照信用证条款履行。信用证中有关的商品检验条款,同样是出口商品检验时重要的检验依据。因此,外贸经营企业在接到信用证时,必须要进行“证同核对”,就是对信用证开列的内容同外贸合同条款进行核对,如发现不符而且有些条款不应接受时,应即对外修改信用证,避免事后发现不能履约,影响及时出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接受出口商品报验时,应审核合同、信用证条款,如发现信用证中的规定有属于政策性、原则性错误,或涉及品质、规格、数量等证明实质性问题不符合具体情况的,应即提请外贸经营企业对外修改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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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执行出口检验,应按合同、信用证的规定进行检验,两者不一致时,在检验出证时,应按信用证的规定签发证书,证书中的有关内容,包括证书的标题、商品品名、检验项目、检验结果、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的用语用字,都要同信用证中的用语用字完全相符,达到“单证一致”的要求,以利银行结汇和对外安全收汇。检验结果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作不合格处理。

  此外,对进口商品,外贸经营单位在对国外开立信用证时,也可根据合同质量条款在信用证上开明,要求国外提供检验证明,作为付款的单据之一,促使国外保证交货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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