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单位通过电子方式或书面方式,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同时,按照不同产品的要求,并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相关随附单证。
2、受理
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在收到随附单证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
履行受理手续后,向国家质检总局动植司递交申请。
3、审核、批准
动植司根据国外动植物疫情、法律法规、公告禁令、预警通报、风险评估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等,对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签发《许可证》或《未获准通知书》。
审批工作自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办理规程指南
(一)适用范围
1、进境活动物及活动物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皮张类、毛类、骨蹄角及其产品、明胶、蚕茧、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份的有机肥料(鱼粉等,但动物废弃物是动植物检疫法明确禁止的)、果蔬类、烟草类、粮谷类、豆类、饲料类、薯类、植物栽培介质等;
2、过境动物;
3、特许审批范围包括: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章第10条、第四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五章;
3、《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41号局令);
4、《进境水果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 (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68号局令);
5、《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第二章(国家质检总局1999年第13号局令);
6、《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章(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7号局令);
7、《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5号局令);
8、《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章(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44号局令);
9、《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二章(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47号局令);
10、《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56号局令);
(三)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1、境内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资格证明文件、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考核报告、申请单位与使用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交加工合同、仓储协议或代理进口协议(进境粮谷、植物源性饲料、大豆、木薯、烟草、栽培介质、皮、毛、骨、蹄、角等);
2、栽培介质的来源、成分、生产工艺流程等(首次进口植物栽培介质);
3、农业部饲料登记许可证、成分及加工工艺说明(进境动物源性饲料);
4、《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活动物,除食用的水生动物);
5、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单位备案表、申请单位与使用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交代理进口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动物繁殖材料);
6、进口禁止进境物的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及相关部门科研立项计划、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考核报告(因科研需要引进国家法律禁止进境物);
7、退运原因说明、退运协议、出口时所有单证(退运货物);
8、过境路线说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及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过境动物);
9、指定冷库证明文件,申请单位与存放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交与备案冷库签订的仓储协议(进境水果)。
(四)许可条件
1、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3、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五)收费标准
本许可项目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