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核对货物品种、数量、产地、包装、输出国(地区)检疫证书等是否与报检内容相符。货证不符的应记录在案,视情况作相应处理。
3.检查动物产品有无腐败变质现象,容器、包装是否完好。符合要求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者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
4.根据情况,对运输工具的有关部位及装载动物产品的容器、外表包装、铺垫材料、被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
5.对易滋生植物害虫或者混藏杂草种子的动物产品,同时实施植物检疫。
6.需要实施实验室检疫的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取样品,出具《采样凭证》。
7.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如蓝湿皮、洗净毛、毛条等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对需要调离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地点进行检疫及监管加工、使用、储存的动物产品,签发《检疫调离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