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检法实施条例》规定,外国在中国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经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核同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批准和登记手续,方可在指定的范围内,接受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并接受国家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管理。
(2)《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的审批规定》(1995年10月9日)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2日)规定:
①外国检验鉴定公司不得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
②中外合资检验鉴定公司必须按《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的审批规定》,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审核同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取得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