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装箱单数据更改须知:
1. 如在船开前发现进港装箱单数据出错,应至现场理货公司更改装箱单数据,以保证向海关发送的舱单数据的准确性;
2. 如在船开后发现进港装箱单数据出错,应将经船公司确认盖章的更改单送我司进行更正,以保证向海关发送舱单数据的正确性。
二、办理提单副本确认须知:
可确认的提单副本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如提单副本上系货代签单章,其内容与报关单复印件及我司电脑中舱单数据内容一致的;
2. 如提单副本上系船公司签单章,提单副本须经船公司确认同时加盖业务专用章或签单章,并且其内容与报关单复印件及我司电脑中舱单数据内容一致的。
三、办理海关电子舱单更改须知:
1. 办理舱单更改须提供下列单证:
● 出口货物报关单
● 出口货物外汇核销单
● 场站收据 (Dock Receipt)
● 提单副本
● 装箱单 (Container Load Plan)
● 舱单更改保函
● 海关需要提供的其它单证
2. 提供的单证须符合下列条件:
a. 报关单、场站收据、提单与装箱单四者的船名、航次、关单号、件数、重量、体积、品名、箱封号、箱型、尺寸、箱数必须一致;
b. 核销单的编号、货物名称、数量以及币种总价应与报关单一致,核销单上的海关验讫章应清晰可辨;
c. 报关单上必须盖有报关公司的印章;
d. 提单需船公司确认的,必须加盖船公司章且有单证主管以上领导的签名;
e. 场站收据上的件数、重量、品名一律不得涂改
f. 装箱单除必须有内容之外,还需写上品名、装箱地点、装箱日期、箱型、尺寸;
g. 所有单证必须字迹清晰、内容正确,且所有单证必须加盖申请方业务专用章,出具的保函则必须盖申请方公司公章。
四、办理海关电子舱单补输须知:
1. 补输舱单除需提供与更改舱单相同的单证外,还须提供:
◆ 外轮理货证明,一式二份;
◆ 舱单补输的情况说明;
◆ 凡涉及APL、MOSK、NYK、OOCL、MISC的舱单补输,则需由船公司提供舱单
2. 若遇补输舱单移送调查科,除补输舱单所需的资料以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的正本及复印件:
◆ 装箱单(Packing List);
◆ 商业发票(Invoice);
◆ 销售合同(Sales Contract);
◆ 盖有海关放行章的场站收据第五联;
◆ 加工贸易方式手册(如有,复印时必须从封面复印至最后一次使用的那一页)。
注:上述所有资料的正本在去海关时必须带上。